📣 导语
年还没过完,心已经凉了半截。
春节花大价钱报的“五钻纯玩团”,宣传图里是碧海白沙、椰林树影、推开窗就是落日余晖。结果人一到——
沙滩是市政工程围挡区,泳池贴着“维修停用”告示,所谓“一线海景房”,推窗看见的是塔吊和施工板房。
你找导游理论,对方轻飘飘一句:“广告图是艺术效果,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为准。”
别被这句“免责声明”唬住!李律师告诉你:他们用P图骗你下单,你就该用法律让他们赔到清醒。这不是较真,是维权。
💼 案例
广东省某市,王某(化名)夫妇于2025年春节前夕通过某旅行社(化名)报名参加“新春滨海度假六日纯玩尊享团”,费用共计31,800元。报名时,业务员在微信中发送多张宣传图,并承诺:“全程无购物、入住景区内海景度假酒店、步行五分钟达专属沙滩。”
抵达后发现,所住酒店位于待拆区域,窗外为建筑工地,空气质量差,夜间噪音严重;所谓“专属沙滩”实为公共海滩,步行需近三十分钟且途经施工路段,多次被告知“临时封闭”;行程第三天,旅行团被带入两家珠宝店,强制停留超两小时,导游称“不买东西不让上车”。
王某当场拍摄视频并留存微信沟通记录,返程后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退还服务差价并赔偿违约金共计4.5万元。
旅行社辩称:“宣传图片仅为视觉示意,合同未明确‘保证海景’;购物属游客自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招徕过程中,通过美化图片及工作人员明确承诺,形成了对服务质量的实质性要约,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其未提供约定服务,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判决:旅行社退还住宿及服务差价20,000元,并支付违约赔偿金12,000元,合计32,000元。
一场“图文盛宴”,换来三万赔偿。法律从不保护“精心设计的误导”。
🔍 结论
李律师分析:只要宣传资料或工作人员的承诺对合同订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即便未写入正式合同文本,也视为合同内容。虚假宣传即构成违约,必须赔偿损失。
别再相信“图片仅供参考”这种霸王条款。你付的是真金白银,不是为他们的“创意营销”买单。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旅行社未提供约定服务,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2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使用严重失实图片吸引报名,属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服务质量严重缩水,即属违约赔偿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实际标准低于约定或通常标准,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海景房”变“工地房”,差价必须赔;“纯玩团”变“购物团”,时间损失应补偿。
李律师提醒:旅游合同的履约标准,不是看合同小字,而是看你怎么被说服报名的。
🛠️ 实操
作为消费者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胜诉策略:
报名阶段锁定“要约证据”:
保存所有宣传资料:公众号推文、短视频广告、H5页面截图;
对业务员口头承诺录音或微信确认:“您说的‘海景房’是写进合同的吧?”
关键在于证明“该承诺是我付款的关键原因”。
行程中即时取证固化:
抵达酒店后立即拍摄:房间朝向、窗外实景、距离景点的真实路线、禁止进入标识;
记录强制购物全过程:时间、地点、停留时长、诱导话术,可低声自语记录:“现在是XX珠宝店,已停留65分钟,导游要求每人至少消费5000元。”
向导游提出书面异议(微信文字即可):“我们入住的并非海景房,与宣传严重不符,请给予解释。”
索赔路径精准选择:
不主张“退一赔三”(难适用),而聚焦“服务缩水差额+违约金”,计算住宿、交通、体验落差,诉求更易获法院支持。
专业律师介入,能让“糟糕旅行”变成“依法回血”。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节假日出游的朋友:
不要轻信“口头保证”,务必要求将核心承诺写入合同补充条款;
报名时务必截图保存所有宣传页面,尤其是“亮点承诺”;
行程中发现问题立即取证,不要等到回家才后悔;
遭遇强制购物,冷静录像:拍下时间、地点、停留时长、诱导话术;
别怕投诉影响行程——你的沉默,是黑心商家的通行证。
旅行是为了快乐,不是忍受欺骗。守住底线,才能真正放松。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旅游纠纷、服务合同与消费欺诈维权领域十余年。擅长从宣传话术、行程安排中挖掘违法点,以“证据固化+违约拆解”为核心武器,为消费者夺回应有权益。代理数十起“照骗旅游”“强制购物”案件,多起实现“全额差价返还”。坚信:法律不破坏旅途风景,但必须清除行业垃圾。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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