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年终总结刚写完,HR发来一句话:“你还有8天年假未休,系统将在本月底自动清零,特此提醒。”
你心里一紧,想申请休假,领导却说:“项目正忙,年后再说。”
结果年后没几天,你离职了——那8天年假,连同每天的日薪,彻底“归零”。
别以为这是公司制度!李律师告诉你:年假不是超市优惠券,企业无权“过期作废”。你没休成,不是你懒,是公司压着不批。这笔账,离职时必须算清。
💼 案例
云南省某市,王某(化名)在某科技公司(化名)任职三年,累计应休未休年假达12天。每年年底,公司均发布通知:“未提前申报的年假视为自动放弃。”王某曾两次提交休假申请,均被部门负责人以“项目关键期”为由口头驳回。
2025年初,王某因个人发展离职。办理手续时提出:折算未休年假工资。公司回应:“系统已清零,无未休假期。”
王某遂委托李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共计18,600元(按日工资300%计算)。
公司辩称:“已尽告知义务,员工未主动申请,责任自负。”
仲裁委审理查明:公司虽有“逾期作废”规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王某休假或其本人书面放弃。相反,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休假申请曾被上级明确拒绝。最终裁决:公司支付王某12天未休年假工资18,600元。
一句“系统清零”,抵不过一条聊天记录。法律保护的,是劳动者真正的休假权利。
🔍 结论
李律师分析:年假是法定权利,安排员工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企业单方面规定“过期作废”无效;员工未休假,只要非本人书面放弃,单位就必须依法支付三倍日薪补偿。
别再相信“你不休就是不要”这种霸道逻辑。不是你不想休,是他们不让休。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劳动者同意后可跨年度安排,否则应支付工资报酬。
→ 休假安排主体是“单位”,不是“员工主动申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明确单位负有“主动安排”义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的,可只支付正常工资。其他情形下未休的,均应支付300%工资。
→ “口头放弃”无效,“系统清零”无效,唯一免责情形是劳动者本人书面放弃。
李律师提醒:年假不是恩赐,是工资的另一种形式。你赚来的假期,一分都不能少。
🛠️ 实操
作为劳动者维权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制胜策略:
锁定“单位拒批”证据:
提前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交休假申请,内容明确:“根据工龄,我申请于X月X日至X月X日休年假5天,请审批。”
若对方口头拒绝,事后微信追问:“领导,昨天您说项目忙暂不批准我的年假,是这样吗?”——让拒绝行为留下痕迹。
破解“自动作废”陷阱:
即使公司发布“逾期清零”通知,也务必在年底前再次提出书面申请,打破“未申请=放弃”的借口。
离职前精准测算索赔额:
未休年假工资 = 日工资 × 未休天数 × 300%(其中包含正常工资,实际额外支付200%)。
结合加班费、经济补偿等一并主张,形成压力,推动快速调解。
专业律师介入,能让“被消失的假期”变成“到账的赔偿”。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上班族:
不要轻信“年底太忙,明年再休”——明年只会更忙;
休假申请必须留痕,口头说等于没说;
收到“系统清零”通知别沉默,立即书面提出异议;
离职前务必结算年假,这是你的法定权益,不是可有可无的福利。
年假是你用时间和忠诚换来的“时间货币”,谁也别想白拿。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劳动争议、工时休假与职场权益保护领域十余年。擅长从管理制度中挖掘违法点,以“证据反制+规则穿透”为核心武器,为劳动者夺回应得薪酬与尊严。代理数百起年假、加班费、经济补偿案件,多起实现“零证据启动,全额胜诉”。坚信:每一天假期,都是劳动者不可剥夺的权利刻度。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