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6年起,某地多名年轻人合伙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以无抵押快贷为名招揽客户,实则通过虚增债务、伪造公证、暴力催收等方式牟利。两年间非法放贷105人次,获利超百万元,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闯民宅等行为。2018年案发后,主犯韩某被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其余成员分别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并因诈骗、非法拘禁等罪数罪并罚,最高获刑十六年。
此案引发两大核心争议:
普通高利贷团伙是否必然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套路贷”中未使用暴力的行为,能否直接定性为诈骗罪?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是否存在不构成涉黑犯罪或降格处理的空间?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四个特征”是否完整成立,瓦解涉黑定性基础。
招式1:审查暴力讨债证据的真实性
若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伤情鉴定、监控录像或第三方证人,不能认定“喷辣椒水”“电击”等极端手段存在。
招式2:核实“套路贷”公证文书合法性
公证程序若存在欺诈(如谎称“仅为流程”),可申请撤销公证书,否定房屋过户合法性,进而削弱诈骗故意。
招式3:核查资金流水是否真实反映借贷关系
虚假走账(如转出14万又收回5万)若无被害人知情同意,属单方操作,不能证明其陷入错误认识。
招式4:分析组织结构是否松散
成员均为朋友或前同事,无严密层级、无成文纪律、无固定分工,不符合“较稳定犯罪组织”要求。
招式5:评估经济利益是否个人化
收益按出资比例分配,用于租房、购车等日常开支,非用于豢养打手或扩大犯罪势力,缺乏“支持组织活动”特征。
招式6:比对同类案件定性差异
同期多地类似“套路贷”团伙仅以诈骗、非法经营等罪处理,未一律拔高为涉黑,体现司法尺度不一。
招式7: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与宣传材料
提交其对外以“金融咨询”名义运营的广告、名片,证明主观上无涉黑认知。
招式8:提交客户还款记录与和解协议
部分借款人正常还款或达成和解,说明催收非全靠暴力,社会危害有限。
招式9:引入金融合规专家意见
说明行业普遍存在“砍头息”“服务费”等操作,虽违规但未必构成刑事诈骗。
✅ 小结:涉黑需“四个特征”齐备。证据维度可揭示其仅为松散高利贷团伙。
目标:防止“套路贷”自动等同于涉黑,坚守罪名构成要件。
招式10:聚焦“非法控制”是否成立
该团伙仅在特定借款人中活动,未在区域或行业内形成垄断或威慑,不具备“称霸一方”危害特征。
招式11:区分“暴力讨债”与“有组织犯罪”
催收行为系偶发、个案驱动,非系统性暴力,不符合“有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特征。
招式12:核验“套路贷”是否具备诈骗故意
若借款人明知高息风险仍自愿签约,仅因后续违约被追债,难谓“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招式13:排除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无长期规划、无帮规戒律、无政治渗透,仅为逐利型团伙,应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或普通共同犯罪。
招式14:论证部分行为属民事欺诈或行政违法
“砍头息”“虚高合同”属民间借贷违规,若未伴随非法占有目的,不宜入刑。
招式15:援引《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强调:未采用暴力、主要靠“骗”的,才定诈骗罪;若含真实借贷成分,应扣除本金后计算诈骗数额。
招式16:强调部分被告人作用轻微
如管某仅介绍业务,未参与放贷或催收,应认定为一般参加者甚至不构成犯罪。
招式17:指出多数被害人未报案
社会影响有限,未造成“群众恐慌、不敢举报”后果,危害特征不充分。
招式18:提交退赃与悔罪表现
案发后退还部分款项、配合调查,符合从宽处罚条件。
✅ 小结:涉黑是重罪,需严守法定标准。法律维度可实现罪名降格。
目标:确保“扫黑除恶”不替代个案审查,防止标签化定罪。
招式19:审查逮捕必要性
多数被告人无前科、本地有固定住所,本可取保,避免“构罪即捕”惯性。
招式20:申请召开庭前会议排除涉黑标签
在庭审前提出“本案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争取先行定性。
招式21:主张“先刑后民”原则适用
房屋过户纠纷属民事争议,不应直接作为刑事诈骗依据。
招式22:要求复制全部催收录音与视频
核实是否存在威胁、恐吓内容,区分“软暴力”与合法催收。
招式23:申请被害人出庭接受质询
推动其说明签约时是否被告知风险、是否自愿公证。
招式24:在认罪认罚中限定罪名范围
对诈骗、非法拘禁认罪,但对涉黑罪名保留异议。
招式25:对“四个特征”说理不足提出上诉
若判决书未逐项论证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特征,属事实不清。
招式26:向检察机关提交类案不起诉决定
检索同期类似“套路贷”未认定涉黑案例,推动同案同判。
招式27:推动裁判文书公开释法说理
要求法院详细阐明为何认定“形成非法控制”,增强司法透明度。
✅ 小结:程序是防止冤错的堤坝。越是涉黑案件,越需精细辩护。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收集公司运营资料与客户证言;
法律维度坚决主张仅为高利贷团伙、非涉黑组织;
程序维度推动分案处理、避免整体拔高;
完全有可能实现去涉黑化、降格为普通共同犯罪的结果。
扫黑除恶必须坚决,但不能让“套路贷”成为口袋罪,更不能让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滑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真正的法治,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依然恪守罪刑法定、尊重证据规则、警惕运动式司法。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风暴中,为当事人守住最后一道防线的盾牌。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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