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某男子林某吸食冰毒后持菜刀无故砍伤三人,随后在路边拦停一辆私家车,持刀要求司机“快点开”前往公安局。全程约10分钟,未抢夺方向盘、未造成交通事故,到站后自行下车投案。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文误称为“劫持汽车罪”),数罪并罚五年六个月;二审法院改判:全案以寻衅滋事罪一罪论处,刑期降至二年。
此案引发关键法律问题:
短暂持刀拦乘私家车、要求加速,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吸毒致幻者实施危害行为,能否免责或减责?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能否在侦查或一审阶段即避免重罪指控?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还原行为真实性质。
招式1:审查“持刀威胁”是否足以危及不特定人安全
若司机证言称“能自主控制车辆”“路段车流稀少”,则未形成对公共安全的紧迫威胁。
招式2:核实车辆行驶数据
调取行车记录仪或交管系统数据,若无超速、闯红灯、急刹等危险操作,证明未制造公共危险。
招式3:核查精神鉴定程序合法性
鉴定仅称“暂不评定责任能力”,未明确是否影响辨认或控制能力,不能直接推定完全责任。
招式4:分析车辆性质与使用场景
拦乘的是私人非营运轿车,行驶于普通城区道路,非高速、桥梁、隧道等高风险区域,危险范围有限。
招式5:评估行为持续时间与主观目的
全程不足10分钟,目的地为公安局,主观上系“借车赶路”而非制造混乱,缺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
招式6:比对同类案件处理尺度
同期类似“吸毒后拦车”行为多以寻衅滋事或治安处罚处理,极少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招式7:调取投案过程录音录像
证明其主动下车、配合调查,行为具有自首意愿,非恶性攻击。
招式8:提交司机谅解或证言
若司机表示“未感到生命受威胁”“理解其精神异常”,可削弱危险性认定。
招式9:引入交通工程专家意见
说明该路段车流量、车速、路况均不足以因“要求快开”即产生公共安全风险。
✅ 小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具备“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危险性”。证据维度可揭示其仅为滋事行为。
目标:防止轻行为被重罪化,坚守罪名构成要件与比例原则。
招式10:聚焦“公共安全”是否现实受损
《刑法》第114条要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案无人员伤亡、无交通中断、无恐慌后果,危险未现实化。
招式11:区分“恐吓驾驶人”与“危害不特定人”
危害对象仅为特定司机,非“不特定多数人”,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招式12:核验是否使用“相当危险方法”
最高法指导案例明确:单纯持刀乘车、未干扰驾驶操作,不等于“以危险方法”。
招式13:排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
该罪是“口袋罪”中的重罪,量刑起点三年以上,必须严格限制适用,防止滥用。
招式14:论证应统一适用寻衅滋事罪
持刀砍人 + 拦车恐吓,系同一吸毒致幻下的连续滋事行为,应整体评价为“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
招式15:援引两高《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第三条明确规定:“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即属“情节恶劣”,可直接入罪,无需升格重罪。
招式16:强调自首与投案主动性
虽未如实供述全部细节,但主动前往公安局,符合“自动投案”要件,可争取自首认定。
招式17:指出赔偿与谅解情节
已赔偿被害人并获谅解,体现悔罪态度,依法可从轻。
招式18:提交前科非暴力性质说明
2001年前科为寻衅滋事,非暴力重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 小结:重罪需重危害。法律维度可实现罪名降格与刑期大幅降低。
目标:确保重罪指控经得起程序检验,防止机械套用罪名。
招式19:审查逮捕必要性
行为虽恶劣但未造成重伤、未危及公共安全,社会危险性可控,本可取保候审。
招式20:申请精神病司法重新鉴定
要求明确“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是否受损”,为责任能力辩护提供依据。
招式21:主张“原因自由行为”不等于免责
承认应担责,但强调系吸毒自陷所致,主观恶性低于预谋犯罪。
招式22:要求复制全部执法记录仪视频
核实拦车、乘车、下车全过程,还原行为强度与司机反应。
招式23:申请司机出庭作证
推动其当庭说明是否感到“生命受威胁”或“无法反抗”。
招式24:在庭审中提出“罪名竞合”异议
主张寻衅滋事与危害公共安全系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但本案重罪不成立,故仅定轻罪。
招式25:对“数罪并罚”提出上诉
强调行为具有一体性,不应割裂评价,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招式26:向二审法院提交类案改判裁定
检索全国类似“吸毒拦车”改判寻衅滋事案例,推动同案同判。
招式27:论证改判不违反上诉不加刑
虽寻衅滋事刑期从一年增至二年,但剔除五年重罪,总刑期下降三年六个月,实质有利被告人。
✅ 小结:程序是实体公正的保障。越是边缘行为,越需精细定性。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一审阶段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收集行车数据与司机证言;
法律维度坚决主张全案属寻衅滋事;
程序维度推动罪名合并与量刑协商;
完全有可能实现免于重罪指控、刑期控制在两年以内的结果。
打击危害行为必须有力,但不能让一次吸毒后的冲动,被错误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
真正的法治,是在维护秩序的同时,依然恪守罪刑法定、坚持比例原则、警惕重罪泛化。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模糊地带,为当事人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标尺。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文中“劫持汽车罪”系一审判决表述误差,依法应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罪名,现已修正。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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