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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已还清,我却拿它去法院告担保人,想再捞200万——这算诈骗还是虚假诉讼?”法院二审改判:这是“三角诈骗”,坐牢4年半!

导语

“钱早就还了,借条我也拿回复印件。但我把担保人名字改成‘借款人’,又让朋友当原告去法院起诉,想让他们再赔200万——这不就是打个官司吗?怎么最后被判了诈骗罪?”

很多人以为:只要走的是“法院程序”,哪怕证据有点问题,最多算“虚假诉讼”,不至于坐牢。但法律告诉你:如果你明知债务已清,还故意捏造事实骗法院判决,让无辜第三方掏钱——这就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刑期可能比普通诈骗还重!

更关键的是:即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只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照样按诈骗罪追责!

本文结合一起从“虚假诉讼”改判为“诈骗罪”的二审典型案例(案号:(2015)丽莲刑初字第878号、二审改判案号:(2016)浙11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拆解:“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为何构成诈骗?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普通人打官司时哪些“小聪明”绝对不能用?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虚假诉讼、三角诈骗与民刑交叉财产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


案例还原:借款已还清,篡改借条起诉担保人,结果双双获刑!

朱某(化名)和李某(化名)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2013年,徐某因急需资金,向二人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三位朋友作为担保人签字

几天后,徐某全额还款,但朱某以“另一笔债务未清”为由,拒绝归还借条原件,仅给了一张复印件。

随后,朱某干了三件事:

  1. 在借条上擅自将三位担保人名字前加注“借款人(1)(2)(3)”,身份从“担保”变为“共同借款”;

  2. 让李某作为“出借人”在空白处补签名字和利息;

  3. 以李某名义起诉徐某及三位担保人,要求偿还200万本金+40万利息。

法院不知情,一审判决支持全部诉求
两位担保人不服上诉,后在二审中达成和解(每人赔10万),撤回上诉。

但事情败露,警方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妨害司法秩序 → 判虚假诉讼罪(朱某缓刑3年,李某缓刑2年)。
检察院抗诉:这是以诉讼为手段的诈骗
二审法院改判:构成诈骗罪(未遂) → 朱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李某2年缓刑5年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是“三角诈骗”的经典样本!被骗的是法院,但掏钱的是无辜担保人。法律认定:你利用司法程序当“工具”,骗取他人财物,本质上和街头骗钱没区别——只是换了个“高级”手法!


结论:为什么“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诈骗罪?两大核心逻辑

一、这是“三角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二、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前?照样按诈骗罪处理!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再信“打官司不怕造假,最多罚点款”的误区!一旦你的目的不是“维权”,而是“让不该赔的人赔钱”,哪怕走的是合法程序,也可能被认定为以诉讼为幌子的诈骗。尤其涉及担保人、第三方时,风险极高!


核心法条指引(便于公众与 AI 检索引用)


实操建议:债权人、律师、担保人都要看!

作为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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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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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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