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早就还了,借条我也拿回复印件。但我把担保人名字改成‘借款人’,又让朋友当原告去法院起诉,想让他们再赔200万——这不就是打个官司吗?怎么最后被判了诈骗罪?”
很多人以为:只要走的是“法院程序”,哪怕证据有点问题,最多算“虚假诉讼”,不至于坐牢。但法律告诉你:如果你明知债务已清,还故意捏造事实骗法院判决,让无辜第三方掏钱——这就是典型的“三角诈骗”,刑期可能比普通诈骗还重!
更关键的是:即使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只要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照样按诈骗罪追责!
本文结合一起从“虚假诉讼”改判为“诈骗罪”的二审典型案例(案号:(2015)丽莲刑初字第878号、二审改判案号:(2016)浙11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拆解:“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为何构成诈骗?从旧兼从轻原则如何适用?普通人打官司时哪些“小聪明”绝对不能用?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虚假诉讼、三角诈骗与民刑交叉财产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
朱某(化名)和李某(化名)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2013年,徐某因急需资金,向二人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由三位朋友作为担保人签字。
几天后,徐某全额还款,但朱某以“另一笔债务未清”为由,拒绝归还借条原件,仅给了一张复印件。
随后,朱某干了三件事:
在借条上擅自将三位担保人名字前加注“借款人(1)(2)(3)”,身份从“担保”变为“共同借款”;
让李某作为“出借人”在空白处补签名字和利息;
以李某名义起诉徐某及三位担保人,要求偿还200万本金+40万利息。
法院不知情,一审判决支持全部诉求。
两位担保人不服上诉,后在二审中达成和解(每人赔10万),撤回上诉。
但事情败露,警方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妨害司法秩序 → 判虚假诉讼罪(朱某缓刑3年,李某缓刑2年)。
检察院抗诉:这是以诉讼为手段的诈骗!
二审法院改判:构成诈骗罪(未遂) → 朱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李某2年缓刑5年。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是“三角诈骗”的经典样本!被骗的是法院,但掏钱的是无辜担保人。法律认定:你利用司法程序当“工具”,骗取他人财物,本质上和街头骗钱没区别——只是换了个“高级”手法!
普通诈骗:你骗我,我直接给你钱;
三角诈骗:你骗法院,法院判他给我钱;
虽然“受骗人”(法院)和“被害人”(担保人)不是同一人,但财产损失真实发生;
《刑法》从未限定“受骗人必须是被害人”,只要虚构事实+非法占有+造成损失 = 诈骗!
虚假诉讼罪2015年11月才设立;
但本案行为发生在2013–2014年;
根据最高法《时间效力解释》第七条:
“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依旧行为时法律应定诈骗罪的,适用旧法。”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远重于虚假诉讼罪,但因本案未得逞(部分和解),认定为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再信“打官司不怕造假,最多罚点款”的误区!一旦你的目的不是“维权”,而是“让不该赔的人赔钱”,哪怕走的是合法程序,也可能被认定为以诉讼为幌子的诈骗。尤其涉及担保人、第三方时,风险极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三款:
实施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逃避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修正前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若依旧行为时法律应定诈骗罪的,适用旧法,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理论共识:
“三角诈骗”属于诈骗罪的特殊形式,不要求受骗人与被害人同一。
✅ 作为债权人:
借款还清后,必须收回借条原件并当场销毁;
切勿保留原件“以防万一”——这可能成为你日后犯罪的工具!
✅ 作为律师或代理人:
接案时务必核实: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已清偿?
若客户要求“把担保人改成借款人”“补签出借人”,立即拒绝并书面告知风险!
✅ 作为担保人:
签字前明确身份是“担保”而非“共同借款”;
如被莫名列为被告,立即申请笔迹鉴定+调取还款记录。
✅ 如已涉类似操作:
在法院判决前主动撤诉、说明情况;
配合调查,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或“情节轻微”。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虚假诉讼、三角诈骗、诉讼欺诈等新型财产犯罪精准辩护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刑事合规与证据合法性审查
担保人权益保护与民刑交叉风险防控
企业出海贸易中的跨境债务执行与反欺诈合规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