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欠他钱是事实,他派人24小时跟着我,吃饭、睡觉、洗澡都有人盯着——这算非法拘禁吗?法院说不算。但为什么又判他犯了‘寻衅滋事罪’?难道合法要债也会坐牢?”
很多人以为:只要不打人、不锁门、不抢东西,只是“跟着”“陪着”“提醒”还债,就是“文明催收”。但法律告诉你:长期贴身跟随、限制生活自由、砸东西施压,哪怕没动手,也可能构成“恐吓型寻衅滋事”!
更关键的是:即使债务真实存在,若手段过激、经警方制止仍不停止,就可能从“民事维权”滑向“刑事犯罪”!
本文结合一起二审改判定性的典型案例(案号:(2016)苏12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清:为什么“软暴力”讨债风险极高?“同吃同住同行”为何被认定为“恐吓”?普通人如何合法催收而不踩红线?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债务纠纷合规处置与软暴力刑事风险防控的专业律师。
戴某(化名)因宋某(化名)欠款未还,自2015年春节起,纠集包括蒯某(化名)在内的多人,采取以下方式“催收”:
每天安排1至数人与宋某同吃、同住在其工厂或宾馆;
宋某外出看病、理发、筹款,全程有人跟随;
宋某多次报警,民警到场明确要求:“不得限制人身自由”;
戴某等人拒不听从,继续实施;
临近五一,戴某指使手下将宋某睡觉的沙发搬出厂房、砸坏取暖器、水壶等生活用品,逼其“回家筹钱”。
2015年5月2日,宋某在厂房内自杀身亡。
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戴某2年6个月、蒯某1年9个月。
但二审法院认为:未达到“剥夺自由”程度,不构成非法拘禁;
但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维持原判刑期,仅变更罪名。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软暴力”不是法外之地!你没绑人、没关人,但通过“无死角盯梢+生活干扰+财物损毁”,让对方精神崩溃,法律照样会用“寻衅滋事罪”兜底。尤其在警方已介入警告后仍不停止,等于主动把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
非法拘禁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如锁门、捆绑、强控行动);
本案中,宋某可自由外出、决定行程 → 未达“剥夺”标准;
但“限制自由+心理压迫”仍可能触及其他罪名。
根据《刑法》第293条及两高《寻衅滋事司法解释》:
“恐吓”不仅指语言威胁,包括长期跟踪、贴身监视、干扰正常生活;
只要让被害人产生恐惧、焦虑、无法正常生活,即符合“恐吓”要件。
一般因债务纠纷实施的恐吓,原则上不按寻衅滋事处理;
但例外情形:经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 → 视为“破坏社会秩序”;
本案中,多次报警、民警现场劝阻无效 → 直接触发刑事追责!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再信“我没打他就不算违法”的老观念!现在的司法实践对“软暴力”零容忍。哪怕你手里握着借条,只要用“24小时贴身跟随”“砸东西逼迁”“不让回家”等方式施压,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如自杀、精神失常),轻则拘役,重则数年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
因债务纠纷实施恐吓、损毁财物等行为,经有关部门制止后仍继续实施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寻衅滋事司法解释》第三条第(四)(五)项:
“引起他人自杀”或“严重影响他人生活、生产、经营” → 属于“情节恶劣”。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仅适用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限制自由不等于剥夺。
✅ 合法催收“三不要”原则:
不要24小时贴身跟随(尤其进入私人空间如卧室、浴室);
不要干扰基本生活(如搬走床铺、砸毁生活用品);
不要无视警方警告继续施压!
✅ 正确做法:
通过书面催告、诉讼保全、申请执行等法律程序维权;
如需面谈,约定时间地点,避免持续纠缠;
全程保留沟通记录,证明自己“理性催收”。
✅ 如已被对方报警:
立即停止一切跟随、监视行为;
主动联系警方说明情况,配合调查;
切勿心存侥幸“再跟几天他就还了”!
✅ 律师特别提示:
委托第三方催收?务必签订合规协议,明确禁止“软暴力”;
若催收方使用贴身跟随等手段,委托人也可能承担共犯责任!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债务催收中的软暴力刑事合规与风险隔离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涉众型犯罪精准辩护
民刑交叉纠纷中的合法维权路径设计
企业出海贸易中的跨境债务执行与合规催收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