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确实欠员工工资,只是多加了10个‘临时工’名字,想优先拿回点钱——这算造假吗?而且22个人一起起诉,法院也调解了,怎么只因为那10个人就判我坐牢?”
很多人以为:只要有一部分债务真实存在,哪怕掺点“水分”,最多是民事违规。但法律告诉你:在共同诉讼中,真假必须“分开算”!哪怕22人里有12个是真的,只要另外10个是凭空捏造的,照样构成刑事犯罪!
更关键的是:法院明确表态——“部分篡改”不入刑,“无中生有”必追责!
本文结合一起经二审维持的典型案例(案号:(2016)浙0522刑初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清:为什么“混搭式”虚假诉讼风险极高?普通共同诉讼如何被“拆解定罪”?企业主如何合法处理欠薪与执行危机?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执行异议、劳动债权合规与虚假诉讼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
高某(化名)是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个人借款连带公司被法院判决偿还债务,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眼看公司资产要被执行,她灵机一动:伪造两批“欠薪”:
第一批:虚构10名根本不存在的员工,捏造欠薪80万元;
第二批:对12名真实员工,大幅虚增工资,多算41万元。
随后,她指使他人以这22人为原告,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不知情,主持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原告方随即申请强制执行,试图以“工资优先受偿”截留执行款。
案发后,高某认罪。
法院认定:
✅ 12名真实员工部分:属于“部分篡改”,不构成犯罪;
✅ 10名虚构员工部分:属于“无中生有”,构成虚假诉讼罪;
→ 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2000元。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普通共同诉讼不是“打包免责”的保险箱!法院会把每个原告的诉权“拆开审查”——真的归真的,假的单独定罪。别再幻想“用真债掩护假债”,司法机关一眼就能识破!
“部分篡改”:如真实欠薪5万,谎称10万 → 属于民事欺诈,可罚款、拘留,一般不构成犯罪;
“无中生有”:如员工根本不存在,凭空捏造债务 → 直接触发虚假诉讼罪。
法律依据:最高法观点明确,虚假诉讼罪打击的是本无诉权却制造诉权假象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共同诉讼分两类:
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如共有财产分割,必须整体处理;
普通共同诉讼(可分):如多人分别被欠薪,只是法院合并审理。
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 22个原告各自独立 → 必须逐个判断是否存在“捏造劳动关系”。
李荣维律师提醒:
有些老板以为“人多好办事”,拉一堆人一起起诉显得“真实”。但恰恰相反——人数越多,越容易暴露破绽!社保记录、银行流水、考勤数据一查,假员工立马现形。更危险的是,一个假的,就能让你整盘皆输,背上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明确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当事人诉讼标的“同种类但独立”,可合并也可分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民事法律关系。
《刑法》第十二条 + 《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解释》第七条:
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前,若新罪处罚更轻,适用虚假诉讼罪而非旧罪(如妨害作证罪)。
✅ 欠薪纠纷务必“一人一档”真实对应
所有主张工资的人员,必须有:劳动合同、社保缴纳、个税申报、银行代发记录;
切勿临时“借名”或“挂名”凑人数!
✅ 执行阶段切勿打“工资优先”歪主意
工资优先受偿是法律对劳动者的真实保护,不是逃债工具;
司法机关对“集中爆发的大额欠薪”高度警惕,必查背景!
✅ 如已涉类似行为,立即止损
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撤销调解书;
配合调查,争取按民事违法处理,避免刑事立案。
✅ 律师特别提示:
在设计集体诉讼策略时,务必核实每位原告的基础法律关系真实性;
即使客户坚持“加几个人”,也应书面告知刑事风险并拒绝参与造假!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虚假诉讼、恶意串通、伪造劳动债权等执行类犯罪精准辩护
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工资优先权合规设计
民刑交叉案件中共同诉讼的刑事风险识别
跨境用工与出海贸易中的劳动争议合规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