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村民认为:“山是村里的,地是集体的,修个坟、建个墓地,怎么就犯法了?”
但现实是——哪怕出于“公益目的”,只要未经审批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就可能触犯刑法。
本文结合一起经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真实案件,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解析:村委会以“统一规划”“迁坟安置”为由占用林地建墓地,为何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普通村民又该如何避免踩线?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土地刑事合规与涉农犯罪辩护的专业律师,长期处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生态资源保护类案件。
某地因政府修建供水工程,需迁移原征地范围内的59座坟墓。时任村委会主任赵某(化名)与村民王某、杨某商议后,决定将这些坟统一迁至村北山坡,并“顺便”以村委会名义向村民发包周边山地作为私人墓地,每“一分地”收费1万元。
三人分工明确:
赵某拍板决策;
杨某负责收钱、记账;
王某负责测量划界。
他们雇挖掘机平整山地、垒石围墙,共修建89座墓穴。部分村民承包后自行施工,也有地块由村委会统一整平后再发包。
事情败露后,经林业专业机构鉴定:实际毁占林地43.9亩,其中经济林41.3亩。尽管事后村民代表会议“追认”了墓地建设,镇政府和民政部门也补办了公益性墓地筹建手续,但三人仍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法院最终判处:
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某、杨某各判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人上诉称:“我们是为公办事,不算个人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维持原判。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于“动机好不好”,而在于程序合不合法、行为有没有越界。哪怕是为了迁坟、建公益墓地,只要没走审批程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就可能构成犯罪。
法院查明,三人均供述该地块“长满核桃树、枣树、杂草”,明显属于林地。作为村干部和本地村民,不可能不知道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农用地。“不懂法”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原本是自然林地,后来变成水泥台阶、石砌墓穴、停车场——植被被彻底破坏,功能从“林业生产”变为“殡葬使用”,已实质性改变土地用途,且面积远超入罪标准。
虽然打着“村委会”旗号,但:
决策未经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
三人中仅一人是正式村干部;
收费未入村集体账,且自家占了好位置。
因此,法院认定这是个人冒用集体名义实施的行为,应按自然人犯罪追责。
李荣维律师提醒:
“以村委会名义”不等于“合法”。真正的村务决策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缺一不可。否则,好心也可能办成“刑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的标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其他林地10亩以上。本案毁占41.3亩,远超入罪门槛。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土地承包、公益事业建设),须经村民会议或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先查清土地性质
可向当地自然资源所或乡镇国土部门申请查询土地利用现状图,确认是否为林地、耕地等农用地。不能凭“老习惯”“祖坟地”就默认可建墓。
建公益性墓地?必须走“双程序”
内部程序:召开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形成书面决议;
外部程序:向乡镇政府、民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审批,取得筹建许可。
切勿“先建后批”“边建边报”
刑法评价的是行为发生时的合法性。一旦毁林动工,即便后来获批,前期行为仍可能被追责。
收费要透明,利益要回避
若涉及土地发包、收费,必须入村集体账户,不得由个人经手。村干部及其亲属应主动回避优质地块分配,避免“以权谋私”嫌疑。
执行政府任务也要依法
即使是上级交办的迁坟任务,也应同步启动法定审批流程,不能以“执行命令”为由跳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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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农村土地刑事合规与农用地保护法律
非法占用农用地、毁林、采矿等涉生态犯罪辩护
村委会决策合法性审查与基层治理风险防控
乡村振兴项目中的土地合规与出海贸易支持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