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只要产品是“偷运进来的”+“标签造假”,就铁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法律没那么简单!
一起真实案件告诉你:即便你走私、贴假标、逃避检验,只要拿不出“产品确实不合格”的硬证据,就不能按“伪劣产品”定罪!
今天,我们就拆解这起轰动饲料行业的非法经营案,看看法院为何“放过”伪劣产品罪,却仍判企业高管三年实刑——并给所有进出口从业者敲响警钟!
2017年,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负责人徐某(化名)和合伙人桑某(化名)、汪某(化名),联合厦门一家贸易公司(建发公司化名),干了一票“灰色操作”:
产品:美国产“杏仁果皮”——本是食品加工副产品;
用途:想当奶牛饲料卖;
问题:该产品未列入中国《饲料原料目录》,依法禁止作为饲料进口!
怎么办?他们想出“妙招”:
✅ 谎报用途:向海关申报为“牛棚垫床材料”(非法定检验商品);
✅ 逃避商检:成功骗取出入境通关文件;
✅ 国内分销:卖给多家大型牧场,销售额超百万;
✅ 贴假标签:印制“符合卫生标准”“黄曲霉毒素≤20ppb”等虚假内容,贴在包装袋上。
结果东窗事发!500多吨货被查扣,五人被捕。
检方指控:你们卖的是伪劣产品!
但法院说:不,证据不足。
“这是典型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之争。
走私、逃检、贴假标,统统违法,但要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证明——
产品本身质量不合格。光有‘行为恶劣’,不够!”
本案中,警方曾委托一家叫“英斯贝克”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称杏仁果皮“多项指标超标”。
但法院一查:这家实验室根本没资质检测农产品!
它的CMA认证范围只有煤炭、石油、金属;
检测人员签字授权领域也不含饲料;
虽然母公司有进出口检验资质,但货物已进入国内销售环节,不属于“进出口检验”范畴。
结论:这份报告不能当刑事证据用!
更关键的是,被告方其实做过4次黄曲霉毒素检测:
3次结果:未检出(合格);
仅1次:B1超标。
还有牧场反馈“奶牛拉稀”,但他们没立刻停售。
有人认为:“这说明你们心存侥幸,产品肯定有问题!”
但法院明确驳回:
“不能仅凭非法入境、标签造假、个别不良反应,就推定产品是‘伪劣’!
刑法要求的是实质性质量缺陷,不是‘看起来可疑’。”
正如最高法司法解释所强调:
伪劣产品必须是“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不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的产品。
伪造标签、冒用标准,属于欺诈或行政违法,不等于产品本身劣质。
“很多企业以为‘只要产品能用,手续可以变通’,大错特错!
本案虽没定‘伪劣产品罪’,但五人全部获刑——
罪名是:逃避商检罪 + 非法经营罪!
因为你们卖的是国家明令禁止作为饲料使用的原料,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最终判决:
徐某、桑某、汪某:数罪并罚,各判3年有期徒刑 + 罚款6万;
厦门公司两名员工:各判2年4个月(因自首从轻)。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别碰“禁用清单”:即使产品在国外合法,只要中国禁止用于某用途(如饲料),就不能打擦边球;
检测必须找对机构:刑事案中的鉴定,必须由具备CMA资质+对应检测范围的机构出具,否则白做;
标签不是小事:虚假宣传可能不构成“伪劣”,但会加重“非法经营”“欺诈”等责任,甚至引发行政处罚或集体诉讼。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合规不是成本,而是生存底线。
在跨境贸易中,一个错误的HS编码、一句夸大的标签,都可能让你从“企业家”变成“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