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腐高压下,一些公职人员和配偶联手,打着“礼尚往来”“业绩奖励”的幌子,大肆敛财。江苏省一起典型案件中,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原副特派员丁某圣(化名)与其妻王某(化名)——广发银行上海分行原营销部总经理,十年间共同收受他人财物744万余元,并由王某单独套取银行营销费用1228万余元。法院最终认定:所谓“互赠礼物”实为双向权钱交易,“营销费用”实为公共财产,二人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与贪污罪。
这起案件不仅揭开了“夫妻共腐”的隐蔽操作,也划清了三条关键法律红线:人情往来与受贿的界限、特定关系人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银行营销费用的法律属性。
2011年起,商人何某(化名)因企业融资需求,结识时任审计高官丁某圣及其在广发银行任职的妻子王某。丁某圣利用其影响力,协调银行系统为何某公司获取大额贷款;王某则利用职务便利,直接推动贷款审批。
作为回报,何某连续多年向丁某圣夫妇赠送现金、名牌手表、高档普洱茶等,总值345万余元。而丁某圣夫妇也“投桃报李”,为何某介绍人脉、协助其子女入学等,并回赠部分礼品。
表面看,这是“你来我往”的朋友情谊;实则,是一场各取所需的权钱交易。
更令人震惊的是,王某还利用银行营销费用管理漏洞,通过虚开发票、购买消费卡后转卖、报销家庭开支等方式,十年间侵吞银行资金1228万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
案发后,二人虽辩称“只是人情往来”“营销费是业绩奖励”,但法院一一驳回。
丁某圣提出:他与何某互赠财物,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
但法院指出:礼尚往来建立在平等、无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而本案双方存在明确的请托与谋利关系。
李荣维律师分析:
“真正的‘礼尚往来’,比如亲戚结婚随份子、朋友搬家送家电,金额适中、事由正当、无职务关联。而本案中,何某送礼的时间点,恰好与其贷款业务推进高度吻合;丁某圣回礼,则是为了换取对方在职务提拔上的帮助——这根本不是人情,而是‘双向行贿’。”
法院特别指出:何某所送财物价值远高于丁某圣夫妇回赠,且双方均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本质上是两笔独立的权钱交易,应整体评价为受贿。
李荣维律师认为:
“不要以为‘我也送了东西’就能洗白受贿。只要一方送礼是为了换取公权力服务,哪怕另一方回礼,也不改变受贿性质。司法机关会穿透‘礼节’外衣,直击权钱交易本质。”
王某辩称:部分财物是丁某圣单独收受,她不知情,不应承担共同责任。
但法院查明:二人不仅共同接受请托、共同决策收礼,还将赃款用于家庭购房、装修、子女教育等,形成“利益共同体”。
李荣维律师提醒: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另一方知情并共同占有财物的,即构成共同受贿。尤其当双方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更会被从严认定。”
本案中,即便某些财物由丁某圣单独接收(如在香港收受的普洱茶),但事后告知王某,且王某曾利用银行职务为何某提供帮助,法院认定其具有共同受贿故意。
王某还辩称:营销费用是银行按业绩分配的“个人额度”,未用完的部分可自行处理,最多算违规,不构成贪污。
但法院明确否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
“营销费用看似与个人业绩挂钩,但其本质是公共资金,必须‘实报实销、专款专用’。银行规定得很清楚:不能套现、不能私用、年底清零。王某通过虚开发票、倒卖消费卡等方式将公款转入私囊,完全符合贪污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
更关键的是,王某作为国有银行高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侵吞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
李荣维律师强调:
“很多银行从业者误以为‘营销费是我的提成’,这是致命误区!只要资金来源于国有银行预算,无论是否与业绩挂钩,都属于公共财物。私自套取,轻则开除,重则坐牢。”
以“互赠”掩盖权钱交易:
与管理服务对象频繁互送贵重物品,哪怕有回礼,只要存在职务请托,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配偶参与“协同腐败”:
夫妻一方掌权、一方收钱,或共同出面“办事”,极易构成共同犯罪,切勿心存侥幸。
滥用单位经费“变相发福利”:
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无论金额大小,一旦查实,轻则纪律处分,重则刑事追责。
丁某圣、王某案警示我们:反腐败已深入家庭关系、金融操作、人情往来等“灰色地带”。任何试图用“人情”“业绩”“惯例”为腐败行为开脱的做法,在法律面前都将失效。
对公职人员而言,必须守住“亲”“清”政商关系底线;对企业经营者而言,也需明白:所谓的“感谢费”“合作礼”,若与官员职权挂钩,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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