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领域,“围标”“串标”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行为。然而,2021年发生在江西都昌的一起案件却引发广泛关注:五名被告人组织39家公司参与同一工程投标,最终法院不仅撤销原判,还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五人全部免于刑事处罚。
这起看似“明目张胆”的围标案,为何最终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招标方式本身——“报价承诺法”+随机摇号的特殊机制,让传统的“串通投标罪”失去了适用基础。
2019年,江西都昌县启动“新妙湖大道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预算约6863万元。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要约价即中标价,所有投标人必须按此价格响应,高或低均作废标处理;最终中标人通过现场随机摇号产生。
得知消息后,汪某强(化名)与冯某东(化名)想拿下该项目,便通过中间人周某(化名)联系到杨某(化名)和芮某焱(化名)。几人商定:由杨、芮二人出面,借用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形成“围标”之势。若中标,工程由汪、冯实际施工,并将工程总价的10%分给所有出资参与围标的“股东”,中标公司另收0.5%管理费。
随后,杨某、芮某焱共联系了39家符合资质的建筑公司,统一按6863.557515万元报价参与投标。开标当日,通过随机摇号,浙江某公司中选。工程如期完工,验收合格。
案发后,五人陆续到案,一审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汪某强、冯某东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但五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法院予以准许——五人最终未被定罪。
一审认为,五人组织多家公司围标,破坏公平竞争,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二审及后续司法审查指出:在“报价承诺法”下,根本不存在“投标报价”的空间,自然无法构成“串通投标报价”这一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的核心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而本案中:
所有投标人只能按招标人指定的唯一价格投标;
报价完全一致,无任何协商、调整余地;
中标结果由随机摇号决定,非人为操控。
换言之,即便39家公司都是汪某强等人控制,他们在法律形式上仍是平等参与、机会均等的投标人。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以为‘围标=犯罪’,但法律讲究构成要件。本案中,行为人确实违反了招投标管理秩序,但刑法只惩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既然报价不能变、中标靠运气、工程质量合格、招标人未受损,那么这种‘围而不串’的行为,就不具备刑事可罚性。”
他进一步解释:行政违法 ≠ 刑事犯罪。此类行为可由住建部门处以罚款、列入黑名单等行政处罚,但不应动用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暴露了“报价承诺法+摇号中标”这一招标模式的深层问题。
李荣维律师认为:
“招标的本质是‘择优’,不是‘碰运气’。如果谁都能按固定价格报名,再靠摇号决定谁干工程,那资质、经验、技术、信誉全都失去意义。这种制度设计本身就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
事实上,广东、江苏、宁夏等地已明文禁止在工程招标中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中标人。正因如此,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招标方式存在“先天瑕疵”,在此前提下追究投标人刑责,显失公平。
尽管本案五人最终免罪,但并不意味着“围标”可以随意操作。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及从业者:
普通招标项目仍严禁串标:
若招标允许自主报价、综合评分,则串通报价、陪标围标极易构成犯罪,切勿心存侥幸。
“借资质”本身已属违法:
即使不构成犯罪,出借或借用企业资质参与投标,也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可能面临罚款、停业、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工程质量是最后防线:
本案之所以未被追责,一个重要前提是工程按时完工且质量合格。若出现烂尾、事故,即便程序上免责,也可能因重大责任事故被追刑责。
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不要因为一时贪图项目,就铤而走险组织围标。即使这次侥幸过关,下次可能就踩中真正的刑事红线。”
这起案件的最终处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令人反感,也不得定罪。同时,它也倒逼地方政府反思:用“懒政式”摇号代替专业评审,看似公平,实则埋下隐患。
法治社会,既要打击真正的黑幕交易,也要避免将制度缺陷的代价转嫁给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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