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一种名为“第四方支付”的灰色产业悄然兴起。一些人打着“聚合支付”“技术外包”的旗号,实则为网络赌博、诈骗、色情等违法平台提供资金结算通道,从中抽成牟利。2020年,上海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支付结算案,涉案金额高达63亿元,主犯田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跑分平台”的运作黑幕,也给那些自认为“只是写代码”“没碰钱”的技术人员敲响警钟:在明知他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提供技术支持,同样可能构成重罪!
2018年起,田某以深圳某科技公司名义,招募肖某某、黄某、刘某某等技术人员,开发了一套名为“微米富”的支付系统。该系统表面是为电商提供多渠道收款服务,实则专门对接网络赌博、诈骗等非法平台。
其运作模式极为隐蔽:
第一层:田某团队搭建“微米富”系统,聚合支付宝、微信、“拼多多”店铺等10万多个支付通道;
第二层:招揽下级“运营商”,租用该系统,按资金流水比例向田某支付费用;
第三层:大量“码商”(即提供个人或店铺收款账号的人)配合制造虚假交易,完成资金回流。
例如,当赌客在赌博网站充值时,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个“拼多多服饰配件专营店”的虚拟订单,赌客扫码付款后,店铺“发货”并提现,资金最终转回赌博平台——整个过程看似合法交易,实则完成了一次洗钱闭环。
经司法鉴定,仅半年时间,该平台处理的支付订单就超过1158万笔,总金额达63亿余元,田某等人从中抽成获利1439万余元。
案发后,田某及其技术团队提出上诉,辩称:“我们没有直接收钱、转账,只是提供技术服务,最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不该定非法经营罪。”
但法院明确驳回这一主张。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人误以为‘没碰钱就不犯罪’,这是典型误区。本案中,田某不仅开发系统,还主动招揽赌博平台、管理运营商、按流水抽成,甚至在运营商余额不足时直接停用系统——这已不是被动‘帮助’,而是组织、控制、经营整个非法支付业务。”
他强调,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明确:通过虚构交易、聚合支付接口等方式为违法平台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属于典型的“非法支付结算”。
法院指出,田某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帮信罪”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
帮信罪:最高刑期三年,适用于一般技术支持者;
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本案中,田某团队:
设立公司、组建技术与推广部门;
主动对接上游赌博网站;
对下级运营商实施“充值—抽成—停用”的全流程控制;
累计结算金额超63亿,远超“情节特别严重”标准(500万元以上)。
李荣维律师认为:
“这不是简单的‘技术中立’,而是以技术为工具,系统性地构建非法金融基础设施。法律不会允许有人躲在‘代码’背后,为黑产提供‘高速公路’。”
正因如此,法院认定田某为主犯,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其他技术人员虽为从犯,也分别获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不等。
勿为不明平台开发支付接口:
若对方无法提供合法资质,或要求“绕过风控”“支持虚拟交易”,极可能涉及洗钱。
勿出租、出售个人收款码或电商店铺:
很多人以为“借个二维码赚点小钱”无伤大雅,实则可能成为洗钱链条一环,涉嫌共犯。
技术人员也要守住法律底线:
“不知情”需有证据支撑。若聊天记录、邮件、分成模式显示你明知用途违法,仍提供服务,难逃刑责。
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所谓‘技术无罪’的前提是用途合法。一旦你的代码、服务器、收款通道被用于犯罪,哪怕你只拿了几千块报酬,也可能面临数年牢狱之灾。”
这起63亿非法支付案的判决,释放出强烈信号:国家对为网络犯罪提供“金融支持”的行为零容忍。无论是平台搭建者、技术维护员,还是底层“码商”,只要参与其中,都将被依法严惩。
打击网络黑产,不仅靠警方,更需要每个公民提高警惕——不贪小利、不碰灰产、不为违法平台“搭桥铺路”,才是真正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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