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园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是:当孩子被多人围攻、拳打脚踢时,能否反抗?如果反抗造成对方受伤,会不会反被追究刑责?
2019年发生在湖南吉首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正当防卫,法律站在弱者一边。
15岁的蒋某某(化名)是湖南吉首某中学初二学生。因一次春游中与女同学正常交谈,被邻班学生胡某误认为“招惹女友”,要求他买烟赔礼。蒋某某照办后,对方却嫌烟不好,扬言要打他。
此后几天,欺凌步步升级:
早读前,同学孙某某和龙某某将蒋某某叫到厕所,威胁要打他;
第二节课间,孙某某纠集胡某、张某某等多人,再次逼迫蒋某某去厕所;
午饭后,7人直接闯入教室,强行将蒋某某带往男厕所。
面对15人的包围,蒋某某被迫前往,并悄悄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刃长仅4.5厘米,原为开酒瓶所赠)藏在衣袖中。在厕所内,对方指定由身高体壮的陈某甲先动手。陈某甲上前扼住蒋某某颈部,将其摔倒在地并骑压殴打,其余人一拥而上拳打脚踢。
蒋某某在被打倒、无法脱身的情况下,掏出折叠刀乱舞,刺伤陈某甲腰背和吴某大腿。一分钟后众人暂歇,但此时另一名学生陈某乙突然从背后猛击蒋某某头部。蒋某某转身反击,又刺中陈某乙腹部。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构成重伤二级,吴某为轻微伤。案发后,蒋某某主动投案。
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却作出令人意外的判决:蒋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检方抗诉认为,蒋某某事先带刀赴约,属于“有预谋斗殴”。但法院深入分析后指出:不能把校园欺凌下的被迫反抗,简单等同于约架互殴。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很多成年人用‘江湖规矩’看待校园冲突,觉得‘你带刀就是想打架’。但法律看的是实质——蒋某某全程都在躲避:第一次说‘放学再打’,其实是想逃跑;第二次被强行拖走,根本无选择余地。
面对15人围殴,一个15岁的孩子掏出小刀自保,不是逞凶,而是求生。”
他强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不能因行为人事先准备防身工具,就否定其防卫意图。尤其在校园欺凌中,弱势一方提前备点防身物品,往往是无奈之举。
本案之所以成为标杆,是因为它精准回应了正当防卫认定中的三大难题: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在受欺凌时说“放学单挑”,更多是拖延或掩饰恐惧,不能据此认定有斗殴故意。判断主观意图,要看整体行为,而非只抓一句话。
虽然群殴曾短暂停顿,但施暴者并未离开,矛盾未解,且陈某乙随即从背后袭击。法院认定:危险仍在持续,防卫时机未过。
尽管造成两人重伤,但考虑到:
对方15人 vs 蒋某某1人;
被勒颈、摔倒、群殴,人身安全严重受胁;
刀具非管制,杀伤力有限;
反击仅针对正在施暴者,未滥伤他人。
法院认为:手段虽激烈,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李荣维律师认为:
“法律不要求受害者‘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在公权力来不及介入时,允许公民自救。尤其对未成年人,更应体谅其在极端恐惧下的本能反应。”
遭遇欺凌,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家长或报警,保留聊天记录、伤痕照片等证据;
若身处险境无法脱身,采取必要防卫措施不违法,但应尽量控制在制止侵害范围内;
切勿主动挑衅或携带管制刀具——本案中蒋某某胜诉的关键之一,正是所用刀具为普通折叠刀,且仅在被殴打时使用。
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校园不是法外之地,欺凌者必须付出代价,而被欺凌者的自卫权也必须被尊重。这起案件的意义,不仅是还蒋某某清白,更是向所有孩子传递一个信号:你有权保护自己,法律会为你撑腰。”
蒋某某最终被宣告无罪,检察机关也在二审期间撤回抗诉。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对校园欺凌零容忍的态度,也彰显了正当防卫制度的温度与力量。
每一个孩子都不该活在恐惧中。当暴力袭来,法律允许他们挺身自卫——这不是纵容,而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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