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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帮人转个账,怎么就坐牢了?”一起用虚拟货币“洗钱”案揭开“跑分”背后的刑事风险

2021年,广东青年陈某顺(化名)为赚快钱,伙同他人利用自己和女友的银行卡接收陌生资金,再通过虚拟货币平台将钱“换成USDT”,转到上游指定钱包。短短数月,他协助转移涉诈资金158万余元,获利3.4万元。案发后,他辩称:“我只知道可能违法,但不知道是犯罪所得,顶多算帮信罪。”

然而,法院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给无数参与“跑分”“代收”“币圈套现”的年轻人敲响警钟:你以为只是“帮忙转账”,法律却认定你在“洗黑钱”!


案情还原:从“出借银行卡”到“虚拟货币洗钱”

陈某顺原本只是听说“用银行卡帮人收钱能赚钱”,便提供了自己和女友的账户。很快,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转账涌入——这些钱,正是26名电信诈骗受害人的血汗钱。

更关键的是,他没有止步于“收钱”。在同伙指使下,他注册虚拟货币商家账号,将收到的人民币迅速买入USDT等稳定币,再提币至境外钱包地址。整个过程不到几小时,赃款便完成“跨境隐身”。

这种操作看似“技术流”,实则早已被司法机关盯上。办案人员发现:

这些细节,成为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关键证据。


李荣维律师分析:“帮信罪”还是“掩隐罪”?关键看三点!

本案最初被公诉机关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后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两罪刑罚差异巨大:帮信罪最高三年,而掩隐罪情节严重者可判七年以上。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区分两罪,不能只看表面行为,必须综合判断三个核心要素:
第一,时间节点——帮信行为通常发生在诈骗‘得手前’或‘进行中’,比如卖卡、提供技术支持;而掩隐行为一定发生在诈骗‘既遂后’,即钱已骗到手,你再去转移。
第二,主观认知——是否明知所转资金是‘犯罪所得’?本案中,陈某顺银行卡已被冻结、银行已警示,仍继续操作,足见其‘应当知道’。
第三,行为性质——是否仅提供账户,还是主动参与‘洗钱’?他不仅收钱,还买币、提币、改变资金形态,这已超出‘帮助’范畴,属于典型的‘掩饰、隐瞒’。”

李荣维律师认为,随着“断卡行动”深入,司法机关对“跑分洗钱”行为的打击日益精准。任何试图以“不知情”“只是打工”脱罪的辩解,在客观证据面前都难以成立。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高危操作”千万别碰!

许多年轻人误以为“没直接骗人就不犯罪”,殊不知,协助转移赃款同样构成重罪李荣维律师提醒

  1. 出借、出售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
    即使未获利,若账户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可能涉嫌帮信罪;若后续参与转账、取现,则可能升级为掩隐罪。

  2. 用虚拟货币“兑换”“提币”“跑分”
    虚拟货币不是法外之地!国家明令禁止其作为支付工具,利用USDT等稳定币转移赃款,是当前重点打击的“洗钱”手段。

  3. 使用加密软件、频繁换号、销毁记录
    这些“反侦察”行为非但不能免责,反而会成为认定“主观明知”的有力证据——越想躲,越说明你心里有鬼

别把‘技术操作’当成‘合法生意’。”李律师强调,“只要资金来源非法,你的每一步‘转换’,都是在为犯罪披上新衣。”


特别解读:为什么“上游犯罪已既遂”如此重要?

陈某顺上诉称:“我收钱时,诈骗还没完成,不算转移犯罪所得。”但法院驳回此理由。

李荣维律师解释

“电信诈骗中,一旦被害人将钱转入骗子控制的账户,犯罪即告既遂。此后所有资金流转,都属于‘犯罪所得’。
陈某顺接收的每一笔钱,都是已被骗走的赃款。他再将其换成虚拟货币,本质是帮助犯罪分子切断资金追踪链,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赃挽损,社会危害性极大。”

正因如此,此类行为被归入“妨害司法罪”而非“扰乱网络秩序罪”,刑罚更重。


结语:莫让“贪小利”毁一生,远离“洗钱”灰色产业链

陈某顺案并非孤例。近年来,大量年轻人因贪图几百、几千元“手续费”,沦为电诈洗钱工具,最终背负刑责,前途尽毁。

法律早已划清红线: ✅ 不知情≠不犯罪——异常操作+高回报+规避监管=推定“明知”; ✅ 没骗人≠不担责——协助转移赃款,同样构成重罪; ✅ 虚拟货币≠安全港——国家严禁其用于非法资金结算。

请务必谨记:天下没有“轻松赚快钱”的合法生意,凡涉及陌生人转账、虚拟货币套现、频繁换卡操作,99%是陷阱

若您或亲友涉及银行卡异常使用、虚拟货币交易、资金往来不明等法律风险,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识别陷阱,守住自由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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