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景德镇某医院曾发生一起医患冲突:患者家属李某凤(化名)在与医院工作人员争执中倒地受伤。作为现场目击者,时任医院保卫科副科长的李某(化名)非但没有配合调查,反而连夜安排删除事发监控、伪造施工合同,还打电话让同事统一口径作假证。
他的目的很明确:掩盖真相,保护涉事人员。但他没想到,这一系列操作不仅导致案件无法查清,还引发家属多年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最终,李某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揭示了一个关键法律问题: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通过“打个电话”“说几句好话”让别人作伪证,算不算犯罪?
2014年2月,因对父亲治疗效果不满,冯某芬(化名)与其母李某凤到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讨说法。在与调解人员高某争执过程中,李某凤倒地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当时,医院保卫科副科长李某就在现场。他清楚知道:行政楼的监控视频,是还原真相的关键证据。
然而,他做的第一件事不是保存证据,而是——销毁证据。
他立即联系负责监控维护的科技公司,授意技术人员周某将存储硬盘彻底格式化;随后又叮嘱监控室员工熊某:“如果警察来调监控,就说系统刚装好,还没启用。”
更进一步,为让“监控未启用”的说法显得真实,李某竟伪造了一份监控增补施工合同和造价单,制造“设备刚装”的假象。
当公安机关介入调查时,李某又多次打电话给安装方刘某平、监控员熊某,要求他们“按之前说好的讲”,向警方作虚假陈述。
结果:关键视频永久消失,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李某凤的家属冯某芬长期申诉、闹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直到2020年,公安机关重启调查,才揭开了这场“证据消失”的真相。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两个罪名起诉李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妨害作证罪。
但法院最终只认定前者。为什么?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刑法对‘妨害作证罪’有严格限定——必须使用暴力、威胁、贿买等强制或利诱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而李某只是通过普通电话‘嘱托’‘请求’,并未施压或给好处,这种行为虽不道德,但达不到刑事入罪标准。”
他进一步解释: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要故意毁灭、伪造对案件有重要价值的证据,且造成严重后果(如本案导致案件无法侦破、引发群体性事件),就构成犯罪;
妨害作证罪:则要求手段具有“强制性”或“交易性”。如果是“帮个忙”“说句好话”式的请求,属于民事或纪律范畴,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既严惩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又避免将轻微不当言行过度入罪。
现实中,不少人以为“只要不打人、不收钱,帮忙隐瞒点事情不算大事”。但法律红线往往就在一念之间。李荣维律师提醒:
监控、录音、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都是法定证据
擅自删除、篡改、覆盖,哪怕只是“怕麻烦”,也可能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伪造合同、发票、审批文件等文书,风险极高
即使是为了“圆谎”,只要用于误导司法或行政机关,就可能涉嫌伪造证据罪。
让熟人“统一口径”需谨慎
虽然普通请求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如果涉及重大案件(如人身伤害、安全事故),仍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或受到治安处罚。
“司法公正建立在真实证据之上。任何试图用‘抹掉’‘编造’‘串供’来干扰调查的行为,都是在挑战法治底线。”李律师强调。
本案中,李某确实指使他人作伪证,但法院认为这是其毁灭证据行为的自然延续,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即:
主行为(删监控、造假合同)已构成犯罪;
后续的“求人说谎”只是为了维持主行为造成的非法状态;
并未侵害新的法益,也未加重危害后果;
因此,不再单独定罪,避免重复评价。
李荣维律师提醒:这并不意味着“作伪证没关系”。若李某使用了威胁、给钱等方式,或导致冤假错案,结果将完全不同。
李某本可选择如实陈述、配合调查,却因一念之私,走上毁灭证据之路。最终,他不仅没能“保护同事”,反而让自己背负刑责,还加剧了医患矛盾。
法律从不苛求普通人“大义灭亲”,但坚决反对主动破坏证据、伪造事实、干扰司法。在法治社会,沉默可以,造假不行;回避可以,毁灭证据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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