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916 民商行政 352 刑事辩护 564

她出门玩了一个多月,回家发现两个女儿已成干尸!李荣维律师深度拆解“不作为杀人”的法律雷区

“我又没打她们,也没下毒,怎么算杀人?”这是许多因疏于照料致子女死亡的父母最常发出的疑问。但法律告诉你:当你明知孩子会被饿死,却仍选择锁门离家去吸毒、玩乐,这种“不作为”等同于以间接方式实施故意杀人!更令人警醒的是,此类案件往往无法取保、难以不起诉、无罪辩护空间极小。昭通李荣维律师将以一起改编的真实案例,站在辩护人立场,运用“三维辩护体系”,为您揭示:“疏忽”与“放任”的生死界限在哪里?案发后如何争取一线生机?

💼 [裁判案例]
王某(化名),女,自幼缺乏家庭关爱,有多年吸毒史。2011年、2012年先后生育两女张某(殁年2岁)、李某(殁年1岁)(均化名)。2013年2月,其同居男友因犯罪被羁押,王某独自抚养两女,依靠社区救助及亲友帮扶维持生活。

2013年4月,王某曾因离家数日致大女儿饥饿跑出家门,被社区送医。当月底,王某再次离家前,将两女关入主卧,仅留少量食物饮水,并用布条缠死窗户、尿不湿夹紧房门以防外出。随后,王某长达一个多月未归,期间多次领取救助金用于吸毒、上网、住旅馆,甚至将家门钥匙丢在朋友处,从未尝试回家或购买食物。

2013年6月21日,民警上门探望,破门后发现两女已死亡。尸检显示:无外伤、无中毒,不排除因脱水、饥饿、疾病衰竭死亡。王某当日被抓获,经鉴定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辩护人辩称:王某主观系过失,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且其成长经历悲惨,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生母,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明知封闭环境+少量食物+长期离家必然导致死亡,仍放任不管,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其行为已超出遗弃、虐待范畴,构成不作为型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审判时怀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

🔍 [罪名构成分析]
李律师分析,本案核心在于区分过失致人死亡遗弃罪虐待罪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王某主动封窗锁门预留食物仅够3天离家超30天将救助金用于吸毒,每一步都表明其明知孩子会死,却选择不管。李律师指出:“这不是‘疏忽’,而是‘放任’——法律上,放任死亡=间接故意杀人。”

🔍 [取保候审条件分析]
李律师坦言,此类案件取保难度极大,原因有三:

  1. 涉嫌罪名极其严重

    :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属《刑诉法》第八十一条明确列举的“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形;
  2. 社会危险性高

    :行为人有吸毒史、屡教不改,存在再犯风险;
  3. 舆论压力巨大

    :两幼童活活饿死,社会影响恶劣。

但李律师强调:“若案发初期能证明孩子死亡非唯一可能(如邻居常送饭、有监控显示有人敲门),或王某曾试图回家但受阻(如钥匙丢失后联系锁匠未果),仍有微弱取保空间。关键在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取证。”

🔍 [不起诉条件分析]
在此类造成双亡后果的案件中,不起诉几乎不可能

李律师解释:“检察机关对故意杀人致人死亡案件,除非存在正当防卫、精神失常等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必须起诉。本案中,王某神志清醒、动机明确(为吸毒而弃责),完全不符合不起诉条件。”

即便有“认罪悔罪”“怀孕”等情节,也仅影响量刑,不影响起诉必要性

🔍 [无罪辩护条件分析]
李律师指出,无罪辩护在此案中理论可行但实践极难

  1. 否定杀人故意

    :提供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曾托邻居照看,或误以为孩子已被接走;
  2. 质疑因果关系

    :申请重新鉴定,论证死亡主因是先天疾病(如代谢障碍),饥饿仅为诱因;
  3. 主张期待可能性缺失

    :如王某患有重度抑郁,丧失基本判断力——但需司法精神病鉴定支持。

李律师建议:“更务实的策略是承认疏于照料违法,但坚决否认‘放任死亡’,争取降格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可从无期降至三至七年。”

🔍 [监外执行条件分析]
本案中,王某因审判时怀孕,依法不适用死刑,最终判无期。若未来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监外执行:

但李律师警告:“故意杀害两名幼童的恶性案件,通常被认定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使符合条件,法院也可能拒绝监外执行。” 律师需同步提交心理评估社区矫正接收函家属担保书,全力争取。

⚖️ [相关法条]

🛠️ [辩护实操]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严格运用“三维辩护体系”:

  1. 证据合法性之维

    :审查“封窗锁门”是否确为防外出而非防救援;核实“一个月未归”是否有反证(如监控拍到回家);调取救助金发放记录,确认是否全部用于吸毒。
  2. 罪名精确性之维

    :坚决反对“结果归罪”,重点论证王某是否真实预见死亡必然发生;若孩子曾自行开门或邻居曾送饭,可主张“外援可能未被完全排除”。
  3. 程序正当性之维

    :在侦查阶段申请精神鉴定;在审判阶段推动社会调查,展示其成长创伤;同步协助民政部门介入,体现责任担当,争取量刑从宽。

🔔 [温馨提示]
李律师郑重提醒: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家庭伦理犯罪辩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作为犯罪法律救济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案例解读:李荣维律师(云南昭通巧家籍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
曾任昭通市纪委监委首届特约监察员,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主持人、昭通新闻网负责人、昭通某国有传媒公司副总,曾任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等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

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土法律生态及办案机关流程。国内首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的实务型律师。擅长辩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信罪、掩隐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占罪等昭通常见职务犯罪。

日常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
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及国内重大疑难案件。

【提示: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全国法院公开裁判案例改编,为尊重司法伦理,案涉当事人及单位已脱敏处理。文章授权公众普法使用,转载全文或引用观点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遗弃亲生女婴,以为只是“不养孩子”,结果背上杀人罪名?李荣维律师详解:“遗弃”与“杀人”的界限,“不希望孩子被救”是定罪关键

下一篇:长期打骂孩子,以为只是“管教过头”,结果换来死刑缓期?昭通李荣维律师详解:如何避免“教育失当”滑向“故意伤害”深渊?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