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省原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于某荣(化名)因受贿罪、徇私舞弊假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在总计2180余万元的受贿金额中,有一笔500万元引发争议:这笔钱从未进入于某荣账户,而是由其亲弟弟于某华(化名)代为保管并用于投资理财,直至案发也未实际支取。
那么问题来了:钱没到手,只是“放在别人那儿”,算不算受贿既遂?
法院最终认定:这500万元属于受贿未遂。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法律边界,也为公众揭示了一个重要原则:腐败不能靠“代持”“托管”来规避刑责,但法律也必须严格区分“实际控制”与“名义约定”。
于某荣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刑罚执行、干部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大量财物。其中,其弟于某华作为“白手套”,多次代收贿赂。
2014年,一笔500万元的贿赂款到账后,因担心网络举报引发调查,于某荣授意弟弟:“先放你那儿,帮我理财,我随时要用。”此后八年,这笔钱始终在于某华名下账户滚动投资,产生约100万元收益。于某华定期向哥哥汇报理财情况,甚至曾提议用本息600万元购买信托产品。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
于某荣家中多次急需用钱,却从未动用这500万,反而向弟弟“借钱”周转;
直到2021年,他才首次提出想用这笔钱在老家建房,但因理财产品未到期未能提取;
2022年案发后,于某华主动将全部本息上缴监察机关。
辩护人据此主张:钱未实际交付,应属犯罪未遂。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受贿罪何时成立既遂?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以为,只要双方说好‘这钱是你的’,就算受贿完成。但刑法讲究的是实质控制,不是‘心理归属’。如果钱还在行贿人手里,哪怕他是你亲弟弟,只要他能自由支配、混同使用、甚至可能反悔,就不能认定受贿人已‘实际占有’。”
他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中有明确标准:
既遂:贿赂款已脱离行贿人控制,进入受贿人或其指定第三人账户,受贿人可随时支配;
未遂:虽有受贿故意和约定,但因意志以外原因(如被查、对方未给)未实际取得。
本案中,尽管于某荣与弟弟关系密切,但:
500万元始终在于某华个人账户;
他曾短期挪用该款用于其他生意,未告知于某荣;
资金与其他财产混同,未做专户隔离;
于某荣多年未使用,说明缺乏现实支配力。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认定“未遂”符合刑法谦抑性和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将“潜在风险”等同于“既成事实”。
尽管本案认定部分未遂,但并不意味着“放别人那儿就安全”。
李荣维律师提醒:
“代持”不等于免责
即使贿赂款未到账,只要双方达成行受贿合意,且存在权钱交易事实,仍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未遂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量刑略轻。
亲属代收风险更高
利用近亲属“洗钱”“代管”是常见腐败手段,但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资金流向、沟通记录、使用意图。一旦查实,不仅受贿人担责,代持人也可能涉嫌洗钱、窝藏赃款等罪名。
“随用随取”≠实际控制
口头约定“需要时给我”不具备法律上的支配效力。真正的控制,是能不经他人同意直接支配。若每次用钱都要对方配合,本质上仍是对方在控制。
“反腐没有‘技术性规避’。任何试图通过‘托管’‘理财’‘借名’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终将在证据面前无所遁形。”李律师强调。
于某荣案的判决传递出双重信号:
一方面,对公职人员受贿行为零容忍,2180万元的巨额受贿换来十二年重刑;
另一方面,司法坚持实事求是,不因“数额巨大”就模糊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确保罚当其罪。
这正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既不让腐败者逍遥法外,也不让任何人承受不公正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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