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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贿赂款放弟弟那儿理财,算不算受贿既遂?”一起特殊受贿案的法律辨析


2022年,江苏省原司法厅副厅长、监狱管理局局长于某荣(化名)因受贿罪、徇私舞弊假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在总计2180余万元的受贿金额中,有一笔500万元引发争议:这笔钱从未进入于某荣账户,而是由其亲弟弟于某华(化名)代为保管并用于投资理财,直至案发也未实际支取。

那么问题来了:钱没到手,只是“放在别人那儿”,算不算受贿既遂?

法院最终认定:这500万元属于受贿未遂。这一判决不仅厘清了法律边界,也为公众揭示了一个重要原则:腐败不能靠“代持”“托管”来规避刑责,但法律也必须严格区分“实际控制”与“名义约定”


案情回顾:兄弟合谋,“安全存放”贿赂款

于某荣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刑罚执行、干部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大量财物。其中,其弟于某华作为“白手套”,多次代收贿赂。

2014年,一笔500万元的贿赂款到账后,因担心网络举报引发调查,于某荣授意弟弟:“先放你那儿,帮我理财,我随时要用。”此后八年,这笔钱始终在于某华名下账户滚动投资,产生约100万元收益。于某华定期向哥哥汇报理财情况,甚至曾提议用本息600万元购买信托产品。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

辩护人据此主张:钱未实际交付,应属犯罪未遂


李荣维律师分析:受贿既遂的关键是“实际控制”,不是“口头约定”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受贿罪何时成立既遂?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以为,只要双方说好‘这钱是你的’,就算受贿完成。但刑法讲究的是实质控制,不是‘心理归属’。如果钱还在行贿人手里,哪怕他是你亲弟弟,只要他能自由支配、混同使用、甚至可能反悔,就不能认定受贿人已‘实际占有’。”

他进一步指出,司法实践中有明确标准:

本案中,尽管于某荣与弟弟关系密切,但: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认定“未遂”符合刑法谦抑性和证据裁判原则,避免将“潜在风险”等同于“既成事实”。


李荣维律师提醒:腐败分子别想钻“代持”空子!

尽管本案认定部分未遂,但并不意味着“放别人那儿就安全”

李荣维律师提醒

  1. “代持”不等于免责
    即使贿赂款未到账,只要双方达成行受贿合意,且存在权钱交易事实,仍可能构成受贿罪(未遂)。未遂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量刑略轻。

  2. 亲属代收风险更高
    利用近亲属“洗钱”“代管”是常见腐败手段,但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资金流向、沟通记录、使用意图。一旦查实,不仅受贿人担责,代持人也可能涉嫌洗钱、窝藏赃款等罪名。

  3. “随用随取”≠实际控制
    口头约定“需要时给我”不具备法律上的支配效力。真正的控制,是能不经他人同意直接支配。若每次用钱都要对方配合,本质上仍是对方在控制。

“反腐没有‘技术性规避’。任何试图通过‘托管’‘理财’‘借名’掩盖权钱交易的行为,终将在证据面前无所遁形。”李律师强调。


结语:法律既严惩腐败,也坚守罪刑法定

于某荣案的判决传递出双重信号:
一方面,对公职人员受贿行为零容忍,2180万元的巨额受贿换来十二年重刑;
另一方面,司法坚持实事求是,不因“数额巨大”就模糊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确保罚当其罪。

这正是法治精神的体现:既不让腐败者逍遥法外,也不让任何人承受不公正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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