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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学游泳溺亡,泳馆老板获刑!”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敲响安全警钟


2020年夏天,7岁男孩小张(化名)在母亲陪同下,来到当地一家知名游泳馆参加晚间培训课程。课程结束仅10多分钟后,孩子竟独自返回泳池,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游入深水区,最终因迟发性溺水抢救无效离世。

令人震惊的是:当晚值班的所谓“安全员”根本不会游泳,也没有救生员资格证;授课教练虽有救生证,却未取得正规游泳教练资质。而泳馆负责人吴某(化名)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还长期安排无证人员上岗。

最终,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起案件不仅是一场家庭悲剧,更向所有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场所发出警示:安全管理不是摆设,疏忽就是犯罪!


案情还原:课程结束≠监护结束,安全漏洞酿惨剧

事发当晚18:50,一节游泳课刚结束。教练祝某带领包括小张在内的学员前往更衣室,随后便离开去接待下一班学员。按理说,家长应在更衣室外等候接孩子,但小张的母亲因故稍晚到达。

监控显示,18:53起,小张多次在更衣室与泳池边往返徘徊。19:03,他独自进入泳池,从浅水区游向深水区,开始呛水挣扎。整整13分钟内,泳池边无一名救生员巡视,无人发现异常

直到19:16,工作人员才偶然发现水中异样,紧急施救并送医。两天后,孩子不幸离世。

事后调查揭露更严重问题:

作为实际控制人,吴某对上述风险明知却放任不管,最终被认定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开泳馆也算“生产作业”?法律早有明确!

有人质疑:“开个游泳馆教孩子游泳,怎么就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了?这不是服务业吗?”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刑法只管工厂、矿山、建筑工地,其实早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就已明确:只要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论第一、第二还是第三产业,只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都可能构成此罪。”

他进一步解释: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体适格、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李荣维律师提醒:经营者必须守住三条“安全红线”

这起悲剧本可避免。李荣维律师提醒所有体育场馆、培训机构经营者:

  1. 资质必须齐全
    经营游泳、潜水、攀岩等高危体育项目,必须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否则属于违法经营,一旦出事,刑事责任难逃。

  2. 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游泳教练需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救生员必须持有游泳救生员证,且具备实际救援能力;

    • 不会游泳的人绝不能担任安全员——这是底线!

  3. 制度必须落实到位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救生圈、急救包、AED设备,并确保每节课都有专人全程监护,课程结束不等于监护结束,必须确认学员安全交到家长手中。

“安全不是成本,而是责任。省下的每一分‘管理费’,都可能变成未来的‘赔偿金’甚至‘刑罚’。”李律师强调。


结语:孩子的生命,容不得“差不多”

小张的离世,是一个家庭无法承受之痛,也是一记沉重的法治警钟。法院的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法律绝不容忍“差不多”思维

无论是健身房、儿童乐园,还是游泳馆、滑雪场,只要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就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制度不是挂在墙上的装饰,证件不是应付检查的道具,每一个岗位背后,都是鲜活的生命

如果您是体育场馆经营者、培训机构负责人,对安全合规、人员资质、法律责任存在疑问;或是家长遭遇类似安全事故,不知如何维权,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守护,让每一次运动都安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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