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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24万,5个月后主动退还,为何仍构成受贿罪?昭通李荣维律师用三维辩护体系测评:退赃时机决定罪与非罪、重罚与轻判

“钱我早就退了,一分没留,怎么还说我受贿?”——这是许多涉案公职人员最困惑的问题。表面看,主动退赃是悔过表现;但法律却划出一条清晰红线:不是所有“退钱”都能洗白行为,关键在于“退得够不够快、动因纯不纯”。作为辩护人,李荣维律师深知:在受贿案件中,“退赃时间点”往往比“是否退赃”更重要

💼案例
王某(化名)曾任云南省某市辖区乡镇党委副书记。2010年7月,当地开展海域整治行动,其负责拆除违法鱼排。期间,养殖户李某(化名)为争取补偿,两次以“买茶”名义送给王某现金共计24万元。王某收下后,并未实际推动补偿事宜。

五个月后,因自感无法兑现承诺且担心东窗事发,王某于2010年12月6日将24万元全额退还李某。2012年11月,该案因他人举报案发。

王某及其辩护人辩称: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收受财物时具有受贿故意,虽事后主动退还,但已时隔五个月,不属于“及时退还”,构成受贿罪既遂。鉴于其未谋利、主动退赃、如实供述,且法定最低刑(十年)明显过重,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最高法最终核准该判决。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误区在于混淆了“主动退还”与“及时退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王某收钱后使用数月,因“办不成事+怕暴露”才退款,属于典型的“主动退还”,罪名成立无可避免。但因其未谋利、退得较早、认罪态度好,法院才突破法定刑下限,实现“实质公正”。

⚖️法条
本案适用的关键规定包括:

李律师提醒:“及时”是关键词——通常指“当场拒收不能时,24–72小时内退还”;超过一个月,基本难被认定为“及时”。

🛠️实操
面对“已收钱但想补救”的困境,如何最大化保护当事人?李荣维律师依托“三维辩护体系”提出策略:

  1. 证据合法性维度:收集退款时的通话记录、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明退款无外界压力、纯属自发,强化“悔罪主动性”。

  2. 罪名精确性维度:若确未为对方谋取任何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可主张社会危害性极低,争取“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3. 程序正当性维度:若法定刑明显畸重(如小额受贿判十年),应果断启动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逐级层报最高法核准,避免“机械司法”。

🔔提醒
李律师提醒公职人员及家属: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特别说明:本文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具体案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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