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早就上市了,我拿的是民企工资,怎么还按国家工作人员定罪?”——这是许多身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在案发后的第一反应。表面看,企业股权多元、管理市场化;但法律却说:只要你是“党管干部”,哪怕身在股份公司,照样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辩护人,李荣维律师深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身份认定不是形式问题,而是罪与非罪的生死线。
💼案例
王某(化名)原系云南省某国有控股轨道交通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某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指挥长。2009年至2010年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分包、材料采购、款项拨付等环节为多家合作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张某、李某、陈某等人财物共计188.7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多项抗辩:
公司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其由上市公司聘任,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指挥部是临时机构,指挥长职责属“劳务服务”,不具公务性质;
部分款项用于公务接待或属“离任馈赠”,不应计入受贿金额;
主动交代大部分事实,应认定自首,且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然而,一、二审法院均认定:王某系由原国有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决定任命,并长期接受铁道部党组及企业党委考核,属于“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代表国有股东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依法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收受款项与职权行使直接关联,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公司改制后,高管是否自动“去公职化”?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第六条,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提名、推荐、任命、批准;
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工作;
由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决定任免,并纳入“党管干部”序列。
王某虽任职于股份公司,但其任命源于国有主体,考核由铁道部党组参与,且实际掌握工程款拨付等核心公权力,完全符合上述标准。“民企合同”不能掩盖“公职本质”。
⚖️法条
本案适用的关键法律依据包括:
《刑法》第93条第2款: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第6条: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李律师提醒:该《意见》明确将“党委组织决定”纳入“委派”范畴,打破了“必须有正式委派文件”的传统认知,极大扩展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边界。
🛠️实操
面对此类身份争议,如何有效辩护?李荣维律师依托“三维辩护体系”提出以下策略:
证据合法性维度:核查任命程序是否真实体现“国有意志”。若仅为形式备案、无实质考察或党委未参与决策,可质疑“委派”真实性。
罪名精确性维度:论证所涉职权是否真正涉及“国有资产监管”。如仅负责技术协调、无资金审批权,则可能不构成“从事公务”。
程序正当性维度:审查《意见》适用是否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若行为发生于2010年12月前,而当时无明确司法解释支持扩大解释,可主张适用更有利于被告人的旧标准。
🔔提醒
李律师提醒广大国企、混改企业高管及家属:
“身份脱钩”不等于“责任脱钩”。只要你的任免仍受党委或国有股东控制,哪怕签的是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临时职务≠免责金牌。项目指挥部、专项工作组等临时机构负责人,若掌握资金、人事、审批权,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从事公务”。
早介入、早定性。一旦被监察委关注,应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厘清身份属性,避免在供述中被动承认“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导致辩护空间丧失。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国有企业合规、刑事风险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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