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他被抓时满脸是血,眼睛青紫;
体检表上写着:“伤系被吊飞机、按地殴打所致”;
他反复控诉刑讯逼供,却被要求继续做“有罪笔录”。
当法院最终将全部口供排除,指控的“运输毒品罪”轰然倒塌——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程序正义不是口号,而是改写命运的关键!
作为辩护人,我们不仅要对抗强权,更要为每一个带伤的灵魂守住法律底线。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一名吸毒人员。2013年2月19日晚,王某在某小区楼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及身旁雪地中查获4包白色晶体状物品。
经鉴定,4包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总净重达50.54克。其中两小包共0.43克随身携带,两大包各约25克散落在雪地。
案发后,王某在派出所先后作出两次有罪供述,承认所携毒品用于贩卖。但次日送戒毒所时,《入所健康检查表》赫然记录:“双眼青紫,左头部痛,自述在派出所被‘吊飞机’、按倒在地殴打所致。” 随后提交的照片亦显示其面部明显浮肿、眼周淤黑。
王某随即提出:
侦查阶段的供述系遭刑讯逼供所得——被扇耳光、蜡烛油滴脚、长时间反铐;
其从未承认贩毒,所谓“认罪笔录”是办案人员念一句、他抄一句的结果。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王某向检察机关反映上述情况,并提供医院病历(载明“头部外伤后头痛3天”)。然而,公诉机关未启动排非调查,反而又对其制作了三份讯问笔录,其中两份仍为有罪供述,内容不稳定且与庭审陈述矛盾。
一审中,王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所有庭前供述。法院经审查认为:
侦查阶段取证合法性存疑,相关口供予以排除;
审查起诉阶段获取的“重复供述”,因未消除前期非法取证造成的心理恐惧,亦应一并排除。
最终,原指控的“运输毒品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法院依据查获的毒品数量及王某当庭对持有事实的认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是一场典型的“由重罪滑向轻罪”的成功辩护战役。
核心在于:
当身体上的伤痕成为证据,当医院病历与体检记录形成闭环,仅靠一份“自书说明”已无法洗白刑讯嫌疑;
检察机关若对刑讯线索置之不理,继续获取“有罪供述”,该供述即丧失独立性与合法性。
我们的立场是:
一次违法,不应换来千次沉默。
司法机关有义务切断非法取证的影响链条。否则,所谓的“审查起诉”,不过是侦查行为的延续。
正是基于此,我们推动法院实现了双重突破:
既排除了侦查阶段的非法口供,也否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强式认罪”,彻底瓦解了重罪指控的基础。
⚖️ 法条
本案定性与证据审查的核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需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办案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合法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说明:本案虽仍构成犯罪,但因排除关键口供导致“贩卖目的”无法证实,罪名降格为“持有”,刑期大幅降低。
🛠️ 实操
面对此类“先伤后供、多轮讯问”的毒品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抓住三个致命节点,打出系统组合拳:
证据合法性维度:锁定“伤情—时间—空间”铁三角。
第一时间调取《入所体检表》、急诊病历、伤情照片;
对比抓捕时间、受伤描述、就医记录,构建“入所前受伤”的完整时间链;
若控方称“自行撞伤”,追问为何不在首次笔录中记载?是否符合生活常理?
罪名精确性维度:切割“持有”与“运输/贩卖”。
强调无交易对象、无收款记录、无联络信息;
提出“吸毒者囤货”“临时存放”等合理解释;
即便承认持有,也不等于承认贩卖意图。
程序正当性维度:挑战“后续供述”的独立性。
明确指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控告刑讯,此时再行讯问,必须履行“心理影响评估”义务;
要求查看检察机关是否告知排非权利、是否进行核查回复;
若未采取任何“清洁”措施,后续供述即属“毒树之果”,应一体排除。
本案正是通过上述策略,实现从“可能判死刑”到“实判七年”的惊险逆转。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涉毒案件当事人及家属:
不要放弃每一次陈述机会:无论是在派出所、戒毒所还是看守所,只要受过伤害,必须立即口头+书面声明,并要求医生、管教人员记录在案。
“配合调查”不等于“低头认罪”:你可以回答问题,也可以选择沉默。法律赋予你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
检察官不是“第二警察”:当你向检察院控诉被打了,他们有法定责任核查,而不是继续让你写认罪书!
你的伤口,不该是别人升职的台阶。你的声音,必须有人听见。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①③⑤⑦⑧⓪⑧④①③①,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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