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他在副驾被抓,车里搜出近300克冰毒;
同案人指认他全程参与,铁证如山?
不!他当庭翻供:头上的血是审讯时打的,笔录是按着头抄的!
一张《入所体检表》成了救命稻草——“头顶见血迹,衣服大片血迹”。
我们作为辩护人死磕到底:没有同步录像,只有办案说明,这口供能算数吗?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虽仍定罪,但为所有面对“零口供指控”的当事人点亮了一盏灯:程序正义,永不缺席。
💼 案例
王某(化名),云南省某市无业人员。2012年7月9日晚,王某与李某(化名)、张某(化名)一同驾驶一辆黑色别克轿车从某市出发,前往邻省某市。次日傍晚返程途中,在途经达金高速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拦截。
警方当场从车辆后排王某身旁的一个黑色布袋中查获:
白色结晶颗粒2包,净重196.8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红色药片988片、绿色药片10片,净重8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王某随即被控制并带至当地派出所接受讯问。据其陈述,当晚在派出所期间遭一名侦查人员用皮鞋击打头部致出血,因疼痛难忍被迫作出有罪供述。次日送看守所时,体检医生在《入所人员身体检查表》上明确记录:“头顶见血迹,衣服大片血迹,头部肿痛”,而“体表检查”栏却记载“有伤。自述在楼梯上碰伤”,“备注”又写“自述昨天下午抓捕时头部撞在铁栏杆上”——两处说法自相矛盾。
王某及其辩护人据此提出:
一审前所有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申请依法排除;
毒品并非其持有,对运输毒品行为毫不知情,应宣告无罪。
公诉机关则出示多份《情况说明》,由13名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签字确认“无刑讯逼供”,并提供同案犯李某的稳定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扣押清单等证据,主张王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对王某的全部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但结合其他证据,仍认定其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王某上诉,坚称无罪。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不是“有没有毒品”,而是“能不能靠‘纸面证明’定罪”。
关键在于:
当被告人明确提出刑讯逼供并提供具体线索(头部外伤、血衣、矛盾记录),控方仅以“办案说明”自证清白,是否足够?
在口供被排除后,其余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链条,排除合理怀疑?
我们的立场是:
“我打了你”的声明,不能成为“我没打你”的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进出监控、首次讯问记录,这些关键证据缺失,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虽然法院最终基于其他证据定罪,但非法证据排除本身,就是一场重要的胜利。
⚖️ 法条
本案涉及的关键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2款:办案单位出具的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1)项: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别说明:本案因排除口供后证据链削弱,且王某作用较小,最终未顶格量刑,体现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裁判精神。
🛠️ 实操
面对此类“客观证据强、主观证据存疑”的毒品案件,李律师提醒:辩护必须打出组合拳,聚焦三大战场:
证据合法性维度:死磕“伤情来源”与“录像缺失”。
第一时间调取《入所体检表》,锁定“受伤入所”事实;
要求播放进出派出所的监控视频、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若控方无法提供,坚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取证违法。
罪名精确性维度:切割“共犯责任”与“主观明知”。
即便同案人指认,也要追问:是否有直接交流毒品内容?是否参与交易环节?
强调“坐过路车”与“主动运毒”的本质区别;
提出“不排除他人栽赃”“不知袋中何物”等合理怀疑。
程序正当性维度:挑战“补强说明”的证明力。
指出13份《情况说明》本质是“自我背书”,不符合独立证据要求;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面对面质询其“是否看见王某受伤”“何时发现血迹”;
若拒绝出庭,主张该组证据不应采信。
正是基于上述系统抗辩,法院虽未判无罪,但实现了核心诉求——非法口供被排除,为量刑减轻奠定基础。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每一位可能涉毒或已被控制的当事人及家属:
进看守所前,务必做全身体检! 任何外伤、不适都要如实记录在《体检表》上,并拍照留存。这是未来排非的黄金证据。
不要轻信“配合就好”的口头承诺。一旦被带走,立即声明:“我要求全程录音录像”“我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直到律师到场”。
翻供不可怕,可怕的是沉默。只要你能合理解释为何前后不一,法律就应倾听你的声音。
你今天的坚持,可能是明天免于冤狱的唯一希望。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律师执业近20年来以来,每年均获得国家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系统认证,坚持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电.话/微.信:①③⑤⑦⑧⓪⑧④①③①,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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