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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发生关系时为“快感”勒脖致友死亡,是过失还是故意杀人?昭通李荣维律师解析:危险游戏中的“放任心态”辩护

📣导语

她只是想试试网上说的“勒脖子能产生快感”。
于是用裙带缠住闺蜜的脖子,亲手拉紧。
当对方挣扎、喊救命时,她却以为:“她在享受。”
直到人没了,她才割腕自杀未遂。
她说:我从没想过要她死!
法院判:你明知危险,却选择继续——这是故意杀人
不是所有“我以为”的悲剧,都能用“无心之失”来开脱。
今天,李荣维律师为你揭开这起“致命游戏案”背后的刑法逻辑:当你的手握着生命开关,还执意按下“继续”,法律就不再相信“我只是好奇”。

💼案例
2012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王某(化名)与好友李某(化名)同在云南省某市务工,合租一屋。王某在网上浏览时看到一则信息称:“短暂窒息可引发大脑兴奋,带来特殊快感。”出于好奇,她提议与李某一起尝试。

二人商定规则:由王某用一条布质裙带缠绕李某颈部,轻微施力;若李某感到不适,即呼救或拍床,王某立即松手。

随后,两人躺在床上面对面躺好,王某将裙带绕于李某颈上,双手牵拉两端开始勒压。约一分钟后,李某出现剧烈挣扎,双脚猛踢床板,并清晰喊出“救命!”、“张静!”(原名)。隔壁邻居闻声敲窗询问,王某回应:“她在说梦话。”

在整个过程中,王某未松手,反而持续用力近三分钟,直至李某彻底不动。事后发现李某已无呼吸,确认死亡。

王某当场割腕自杀,数小时后苏醒,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事实。案发后,其家属与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王某辩称:自己并无杀人故意,仅为追求刺激,轻信能够控制风险,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勒颈行为可能致死,在被害人明确呼救、反抗激烈的情况下仍不终止行为,属于“放任死亡结果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审维持原判。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易误判之处在于——人们习惯将“非预谋”等同于“无故意”,但刑法中的“故意”不仅包括“希望发生”,也包括“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关键不在动机是否善良,而在行为是否跨越了理性人的安全边界。

🔍结论
不是所有“朋友间的玩笑”都叫过失。
关键在于:你是否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不下车”?

本案中:

因此,其主观心态已超出“疏忽大意”的范畴,进入“间接故意”领域——即:我不求你死,但我也不管你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说明:

此外,《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区别要点:“已经预见+轻信能避免”=过失
    “已经预见+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放任=故意

🛠️实操
在这类“高危游戏致死”案件中,李荣维律师始终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进行精准抗辩:

  1. 证据合法性维度:严查证言一致性与客观印证:

    若控方依赖单一证言定性,可主张事实不清。

    • 邻居听到的呼救内容是否被完整记录?

    • 床板是否有明显踢痕或录音佐证?

    • 医学鉴定是否排除其他致死因素(如基础疾病)?

  2. 罪名精确性维度:聚焦“主观认知转变节点”:

    我们曾成功论证某案中当事人在最后一秒已松手,仅因生理延迟导致死亡,最终降格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 行为人何时意识到危险升级?

    • 是否有证据证明其试图松手但受阻?

    • 死亡时间点与其意识状态是否吻合?

  3. 程序正当性维度:审查自首认定与量刑平衡:

    对于初犯、真诚悔过者,可重点围绕“偶发、非暴力倾向”展开辩护,争取缓刑空间。

    • 报警时机是否体现悔罪主动性?

    • 赔偿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 是否具备心理评估报告支持其非暴力人格?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类似指控,请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1. 不要以为“我们是自愿玩的”就能免责 ——法律保护的是生命权,不是“同意冒险”的自由;

  2. 一旦对方发出求救信号,必须立即停止 ——哪怕只晚一秒,也可能从“游戏”变成“谋杀”;

  3. 切勿销毁工具或伪造现场 ——你的补救行为将成为判断主观心态的关键证据。

记住:在这个世界上,有些界限,一旦越过,就没有“我以为”可以回头。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人身伤害犯罪辩护、涉情感纠纷刑案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李荣维,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独创“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民事诉讼百战兵法”。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提示:本文源于真实案例,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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