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黑进红十字会网站,把捐款账号改成自己的。
可奇怪的是——没人打钱。
一毛没拿到,却因“诈骗未遂”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你说冤不冤?法院说:你动了救灾的奶酪,哪怕一无所获,也属“情节严重”!
这不是吓唬人,而是真实判决的逻辑跃迁:在特定情境下,“动手即犯罪”,“发布即既遂”。
今天,李荣维律师为你揭开这起网络型诈骗案背后的定罪密码——当技术行为撞上公共情感,法律的天平如何瞬间倾斜。
💼案例
2008年5月18日,汶川地震余波未平,举国募捐之际,李某(化名)在其云南某市暂住地,利用自行组装的电脑,通过SQL注入漏洞,非法侵入昆山市红十字会官网管理后台。
他上传木马程序,删除系统文件,篡改网站首页,在“最新消息”栏发布标题为《紧急呼吁:援助四川地震灾区群众》的虚假募捐公告,并将收款账户设为其控制的户名为“张某”的银行账号(该卡系其捡拾身份证后冒名开立)。
信息发布后,原网站管理员无法登录后台,系统瘫痪长达24小时以上,严重影响当地红十字会对震区的正常募捐工作。所幸有技术人员及时发现异常并报警,公众尚未产生实际转账。
案发时,该虚假账户内无任何资金流入。李某归案后对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只是想试试技术”,并无真实敛财意图。
检察机关最初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慈善事实,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欺骗,应以**诈骗罪(未遂)**论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令人警醒之处在于——即便分文未得,只要行为足以引发社会恐慌、扰乱公益秩序,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诈骗未遂。 而辩护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打破“主观故意”与“危害程度”之间的推定链条。
🔍结论
不是所有“没骗到钱”的行为都能逃脱刑责。
根据司法解释精神,诈骗未遂,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同样构成犯罪。
尤其是:
利用重大公共事件(如地震、疫情)博取信任;
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人群发布虚假信息;
扰乱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正常职能运行;
上述任一情形,都可能让一个“失败的骗局”变成“成功的定罪”。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没结果=轻处理”,而必须从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出发进行抗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配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进一步明确: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本案中,被告人虽未获赃款,但其行为符合“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特征,故依法构成诈骗罪(未遂),且适用“三年以上”量刑档次。
🛠️实操
面对此类新型网络诈骗案件,李荣维律师始终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展开有效反击:
证据合法性维度:严查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是否合规:
若关键数据未经哈希值校验或封存不当,可主张排除。
是否依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
登录日志、IP轨迹、操作记录是否完整?
木马程序来源是否唯一指向被告人?
罪名精确性维度:聚焦“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
若仅为炫耀技术、恶作剧测试,而非蓄意敛财,则可主张缺乏诈骗故意。
是否有证据证明其曾尝试提现、转移账户资金?
其日常是否有类似欺诈行为模式?
是否采取隐蔽措施掩盖身份(如使用虚拟主机、跳板机)?
程序正当性维度:审查是否存在“双重评价”问题:
我们曾成功论证某案中被告仅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避免升格至诈骗罪量刑。
篡改网页属于手段行为,已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发布虚假信息属于目的行为,涉嫌诈骗;
二者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得重复评价。
此外,还可申请心理评估报告,佐证当事人无现实获利动机,争取非监禁刑适用空间。
🔔提醒
李律师提醒:
如果你或亲友因类似网络行为被调查,请务必注意以下三点:
不要轻信“我没得手就不算犯罪” ——在涉及公共安全、慈善募捐等领域,未遂也可能入罪;
切勿删除或格式化设备 ——一旦被控,原始数据是自证清白的唯一途径;
第一时间拒绝回答技术细节问题 ——你的每一句“我是怎么黑进去的”,都可能成为加重情节的证据。
记住:在这个数字时代,键盘上的每一个回车键,都可能是通往看守所的入口。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网络犯罪辩护、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李荣维,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近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熟悉昭通本地法律生态。现兼任民建昭通市委委员、监督委常务副主任、社会服务委员会主任,曾任昭通日报社法治版编辑记者、昭通市政法委《长安昭通》法律顾问、昭通市委统战部法律下乡法律专家。全面承接昭通市下辖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水富市等全部11个县(市、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诉法律事务。同时承接云南昆明、曲靖,四川宜宾、凉山州,贵州六盘水、毕节等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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