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法官,钱我一分没拿!套出来的公款,都按老规矩发给业务员当提成了!”法庭上,陈某(化名)的辩解道出了多少体制内人员的困惑。在某些单位,为了激励业绩,存在一套无法从正规渠道列支的“潜规则”奖励。当国家工作人员试图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时,却一脚踏入了刑事犯罪的深渊。今天,我必须为这种复杂的案件发声:法律不能只看资金流向,更要探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最终结果。
2005年,时任浙江省某康复中心部门负责人的王某(化名),面临一个棘手难题:单位销售特殊医疗器械的业绩很好,但按照规定,无法向业务员支付高额提成,导致团队士气低落。上级部门明令禁止此类支出,堵死了直接发放的路径。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王某授意其亲属胡某(化名)成立了一家名为“达那福”的第三方公司。此后,王某利用职权,将原本由供货商直接销售给单位的业务,改为先卖给“达那福”公司,再由该公司加价转售给单位。这个“空转”环节产生的差价,就是被套取的公款。
据统计,通过这种方式,“达那福”公司共截留利润363万余元。其中,约253万元被该公司以现金形式,按照既定比例支付给了原单位的业务员,用于兑现销售提成。剩余的110万元,则被王某、胡某等人私分。
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指控其贪污数额为全部套取的公款。一审法院采纳此观点,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王某上诉,主张用于支付业务员提成的部分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李律师分析,此案的关键在于区分“中饱私囊”和“曲线履职”。虽然王某等人设立公司的手段违法,但其核心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单位长期存在的业务激励问题。对于那笔确实用于支付业务员工资性收入且未被个人侵吞的253万元,将其全部计入贪污数额,显然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二审法院虽维持原判,但裁判理由明确指出,若证据确凿,该部分款项不应计入,这为辩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武器。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构成贪污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客观要件: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观要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李律师强调,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将某部分公款据为己有的意图,并且该款项也确实被用于单位相关事务(即使是违规的),那么这部分款项就不应被视为“非法占有”的对象。
如果我是王某的辩护律师,我会构建如下辩护策略:
切割资金用途,精准狙击:
提供所有业务员领取提成的签收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253万元已全额、真实地发放。
强调该发放标准沿用单位多年惯例,并非临时起意的分赃。
剖析主观目的,还原动机:
收集单位历年业绩数据、员工访谈记录,证明不发提成将导致业务严重下滑,证实其行为有“维护单位利益”的成分。
论证其犯意产生于解决“支付难”问题,而非单纯的侵吞公款。
挑战审计逻辑:
指出公诉方将“套取”等同于“贪污既遂”的观点过于机械。真正的“占有”应以实际控制和自由支配为准,而用于发放的款项,王某并无支配权。
李律师郑重提醒:任何绕过正规财务制度的行为,都是在走钢丝。如果您或家人在工作中遇到类似困境,请务必注意:
切勿擅自创设“小金库”或“第三方通道”。无论初衷多么“合理”,程序违法必然带来巨大风险。
寻求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通过正式渠道向上级反映困难,推动制度完善。
一旦卷入调查,立即寻求专业帮助。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帮你厘清事实,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行政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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