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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撞的是“仇人”,怎么判的却是“公共安全”?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目标再准,方向盘一歪就全完了!

📣导语

“法官,我只想撞那几个拆我家房子的人,没想伤别人啊!”法庭上,王某(化名)的辩解充满了懊悔。他精心策划,只想用汽车去吓唬或撞击特定的拆迁人员,却没想到,当引擎轰鸣、车轮滚动的那一刻起,他的行为就已经超出了个人恩怨的范畴,变成了对在场所有人的致命威胁。今天,我要为这种“失控”的悲剧敲响警钟:刑法不看你心里想撞谁,只看你的行为能撞到谁!

💼案例

2013年1月,因违章建房被政府部门责令拆除,王某(化名)心生愤懑。当日上午,由50余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强拆队抵达现场。起初,王某还试图通过自行拆除部分建筑来阻止强拆。然而,当他看到自己的房屋真的被推倒时,怒火中烧,产生了与执法人员同归于尽的念头。

他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道路坡顶,随后猛踩油门,驾驶车辆沿着斜坡高速冲下,直接撞向正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第一波撞击后,车辆并未停下,他又立即右转,朝着人群更为密集的区域再次冲撞,直至撞上自家院墙才被迫停下。

此次事件共造成11人受伤,其中5人构成轻伤。检察机关最初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采纳此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结论

李律师分析,此案的改判是法律适用的精准回归。虽然王某的动机是针对特定的拆迁人员,但当他选择用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作为武器时,他就已经放弃了对伤害对象和后果的控制权。汽车一旦发动,其巨大的动能和惯性决定了它无法像刀剑一样精确指向某个目标。这种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极端漠视,正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所在。

⚖️法条

本案的核心争议围绕两个罪名展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侵犯客体:特定公民的个人生命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侵犯客体: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

李律师指出,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的“社会性”和“不可控性”。前者是“点对点”的攻击,后者则是“面”上的威胁。

🛠️实操

如果我是王某的辩护律师,我会采取以下策略进行辩护:

  1. 承认事实,切割主观恶性

    • 不否认驾车冲撞的事实,但坚决主张其主观目的并非要危害“公共安全”,而是源于对强拆行为的激烈反抗,目标相对明确,以此争取与那些无差别袭击案件的区别对待。

  2. 强调行为的“可预见性”与“可控性”

    • 虽然最终结果失控,但可以论证王某在启动车辆前,曾观察过现场环境,其最初的撞击路线是经过计算的,并非完全不顾后果的疯狂行为。

  3. 聚焦量刑情节,力促从宽

    • 强调其系临时起意,事出有因,且案发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伤者损失。在罪名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全力争取最低刑期。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冲动是魔鬼,尤其是在面对巨大压力时。无论你面临何种困境,请记住: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人身损害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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