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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 借钱还不上=骗钱?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没拿一分赃款,怎么判人家坐牢!

📣导语

“法官,我是欠他钱,但我是生意失败还不上,不是一开始就想骗他啊!”法庭上,王某(化名)的呐喊道出了多少深陷债务危机者的委屈。当一笔普通的民间借贷,因为最终无法偿还,就被扣上“合同诈骗罪”的帽子时,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他。今天,我作为辩护律师,就是要撕开这顶被滥用的“罪名”大帽,为那些被错误追诉的普通人讨回公道。

💼案例

2010年,个体经营者王某(化名)因资金链紧张,向同乡李某(化名)借款。后因经营不善,王某无力偿还。在李某的多次催讨下,王某提出用自己公司在河北省某市开发的23套房产进行抵债。双方随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还让其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周某(化名)、张某(化名)代为填写合同,并出具了金额为543万余元的购房款收据。需要强调的是,李某自始至终并未向王某支付这笔购房款。

一年后,李某发现这些房产早已出售给他人并交付入住,自己的“以房抵债”计划落空。他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王某隐瞒真相,用不存在的房子骗取了他的550万元借款。检察机关遂以合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结论

李律师分析,此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王某确实有夸大或隐瞒行为(未告知房子已卖),但这属于为了延缓债务而产生的民事不诚信。然而,构成合同诈骗罪,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和“骗取财物”。本案中,李某没有因签订这份买卖合同而支付任何款项,王某也从未通过这份合同获得新的财产。一个没有“得手”的诈骗,如何成立犯罪?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无罪,正是坚守了“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的底线。

⚖️法条

本案定性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该罪名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

  1.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从一开始就无履约意愿。

  2. 客观要件:实施了欺骗行为,并且被害人因此“处分了财产”,行为人“获得了财产”,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且“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指控显然未能达到此标准。

🛠️实操

如果我是王某的辩护律师,我的辩护将围绕三个致命点展开:

  1. 釜底抽薪——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 提供王某案发前后仍在积极经营、偿还其他债务的证据,证明其不具备“挥霍”、“逃匿”等典型的非法占有特征。

    • 强调最初的借款是真实的,有部分转账记录为证,本案源于真实债务,而非凭空虚构。

  2. 斩断链条——破解“骗取财物”

    • 反复质证:李某是否在签合同时支付了543万元?银行流水显示没有!现金交付?没有任何凭证!

    • 论证:本案的“损失”源于之前的借款合同,而非后来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把“违约”直接等同于“诈骗”。

  3. 质疑根基——挑战关键证据

    • 指出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时间、签名上的重大矛盾,申请笔迹鉴定,从根本上动摇其真实性。

    • 传唤经办人周某、张某出庭,证明签订合同和出具收据只是“走形式”的内部流程,无人将其视为真实的交易。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经济活动有风险,但绝不意味着“还不起钱”就要去坐牢。如果您或家人面临类似的“合同诈骗罪”指控,请务必注意: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民商事纠纷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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