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跑了,但我又回来了,这难道不算自首吗?”当我的当事人吴某(化名)在法庭上说出这句话时,语气里充满了困惑和不甘。他以为,只要最终选择面对,就能为自己争取到宽大处理。然而,法律的天平极其精准——你是在“门内”还是“门外”选择回头,决定了你能获得多少宽宥。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为他争辩清楚:对于那个他尚未被“点名”的新罪,他的回头是岸,理应得到法律的肯定。
我的当事人吴某,在2013年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应随传随到的他,却在取保期间选择了逃跑,并因此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
在逃亡期间,他又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持械致人轻伤,犯下故意伤害罪。2014年9月,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不仅交代了当年的强奸案,也如实供述了新犯的故意伤害案。
一审法院认为,他两次犯罪后都选择了投案,构成全案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但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其在取保期间逃跑,对强奸罪不应认定自首。二审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其强奸罪部分不构成自首,仅对故意伤害罪认定为自首,最终刑期增加了五个月。
李律师分析,此案的关键在于一个核心区分:自首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为前提。我的当事人在犯下故意伤害罪时,完全处于这个“自由身”的状态,他选择主动投案,这份勇气就应当为他换来减刑的回报。
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这两条文共同划定了“自首”的门槛:你必须是在司法机关的大门关上之前,自己推门走进去。
在这场辩护中,我们为当事人全力争取:
证据合法性维度:我们坚决主张,必须将两个罪名彻底剥离。对于强奸罪,我们承认当事人因逃跑而丧失了自首资格。但对于故意伤害罪,我们提交了完整的立案记录和通缉令时间线,证明在案发时,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罪名精确性维度:我们向法庭清晰地阐述:当事人的“逃跑”行为,只针对强奸罪这一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名。当他实施故意伤害时,他是作为一个“自由人”行动的,司法系统对此毫不知情。李律师提醒,不能因为他在旧案中的过错,就剥夺他在新案中“迷途知返”的权利。
程序正当性维度:我们强调,如果连这种情况下都不能认定自首,无异于是在鼓励逃犯永不回头。法律设立自首制度,就是为了给迷途者一条归路。我们的辩护,正是为了守护这条归路的畅通。
李律师提醒,一旦被卷入刑事诉讼,务必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任何逃避的行为,都将让你失去法律给予的最大宽容。同时,若不慎再涉新案,最明智的选择永远是尽快投案。一次正确的决定,或许能为你的人生扳回一局。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企业合规、政府法律顾问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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