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转手卖了辆旧摩托,怎么就成犯罪了?”
这是一位年轻人收到起诉书时的第一反应。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帮忙”或“赚点烟钱”,帮人代卖来历不明的电动车、摩托车,结果却被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但你知道吗?同样是卖赃车,有人判刑,有人却二审直接改判“无罪”!
差距在哪?今天,李律师通过一起真实改编案例告诉你:法律不是“一刀切”,只要抓住“数额未达入罪标准”这一关键点,完全有可能实现无罪脱身!
💼案例
2014年7月某晚,王某(化名)在广东省某市书香门第小区发现一辆红色男式摩托车未上锁,便将其推走。事后,他将车交给李某(化名)帮忙出售。
李某明知车辆来路不正,仍以2200元价格转卖给张某(化名),从中获利200元。不久后,失主报警,警方顺藤摸瓜将三人全部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盗窃罪;李某、张某因明知是赃物仍代为销售、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行为已构成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其中张某适用缓刑。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明确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不满3000元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定:涉案摩托车鉴定价值为2280元,低于入罪门槛。最终,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张某无罪,李某、王某的掩饰、隐瞒行为亦不再认定为犯罪。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核心的胜诉逻辑在于——从“有罪”到“无罪”的逆转,靠的是“法律更新+专业辩护”。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明知是赃物就一定构成犯罪”,实则不然。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普通财物必须达到3000元以上才入刑。本案中车辆仅值2280元,明显低于标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这正是我们作为辩护律师的价值所在:不仅要懂法条,更要盯紧司法动态,在关键时刻用新规翻盘。
⚖️法条
本案定性转折的核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本条未设具体数额标准,需结合司法解释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解释》第二条: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李律师提醒:本案正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典范——即使一审已判刑,只要二审时尚未生效,且新解释更有利于被告人,就必须改判无罪。
🛠️实操
作为一名专注刑事辩护的律师,在处理此类“小额收赃案”时,我始终坚持“三维辩护体系”:
精准核算涉案金额:立即调取价格鉴定意见书,核实是否包含折旧、残值等不合理计算。若接近但未达3000元底线,可申请重新鉴定或提出异议。
排查特殊入罪情形:确认是否存在《解释》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况:
若均不符合,则坚决主张适用一般数额标准。
是否涉及电力设备、交通设施?
是否一年内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
是否十次以上或三次以上且总额超五万?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锁定上游犯罪状态:核查盗窃、诈骗等上游行为是否已达入罪标准。若上游本身不构成犯罪(如盗窃金额不足1000元),则“犯罪所得”前提不成立,下游自然无罪。
推动程序出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引用最新司法解释,争取在批捕前化解风险。
记住:不是所有“知情买卖”都是犯罪,法律只惩罚那些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
如果你或亲友因代卖、收购二手车辆、电器涉案,请务必做到:
✅ 立即核对财物实际价值,保留评估凭证;
✅ 检查是否有前科记录或多次交易情况;
✅ 发现金额低于3000元,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介入;
✅ 切勿自行认罪认罚,避免丧失无罪辩护空间。
别让一次小疏忽,换来终身犯罪记录。关键时刻,一个正确的法律判断,胜过千言万语的悔过。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企业涉刑风险防控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在多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非法经营、诈骗类案件中成功实现无罪判决、不起诉及缓刑结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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