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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货我运了,但不知道是假烟,凭啥判我四年?昭通李荣维律师说透:这种“不知情”根本不算犯罪

📣导语

他只是个跑长途的货车司机。
接过一单“神秘快运”:高运费、用密聊、走指定路线。
他问了句“拉什么?”对方不说。
他犹豫了一下,还是上了车——毕竟,养家糊口不容易。
可车还没出省,就被拦下。
一查:车上全是假“苏烟”,货值208万!
警方说他“明知是赃物还转移”,要按重罪起诉。
他崩溃:“我又没开箱,怎么知道是假货?难道现在开车还得配X光机?”
李律师分析:法律不惩罚怀疑,只惩罚明知。更关键的是——假烟还没卖出去,根本不是“犯罪所得”!今天这起真实判例告诉你:只要你守住“不知情”底线,哪怕货再敏感,你也可能全身而退。

💼案例
2010年3月,某省男子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驾驶解放牌货车完成一趟日化品运输后,在厂门口遇到一名自称“刘某”的男子。刘某提出有一批货需连夜运往杭州,愿支付9000元运费,远高于市场价。

王某当场询问所运何物,刘某未告知。二人虽觉异常,但仍同意承运。次日晚,二人将空车停至指定停车场,刘某独自驾车前来装货,全程未让二人靠近或查验。装货完毕后,刘某交还车辆,并预付5000元,另交付一部专用手机,要求仅用于本次联系,并指令二人待其电话通知后方可发车。

发车后,刘某通过该手机远程指挥行车路线,王某需根据路标反馈位置,再由刘某指示下一步行驶方向。二人依令而行,直至第三日凌晨在闽浙高速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截获。

经查,车上装载“苏烟”共计19,350条,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属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208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为二人收取高额运费、使用专用通讯工具、接受指令行车等行为,足以推定其“明知货物违法”。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但根据最高法裁判观点,该案存在重大定性争议——行为不构成该罪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大误区是把“可疑”当“有罪”。
刑法中的“明知”,不是“我觉得不对劲”,而是“我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

更重要的是:假烟本身不是“犯罪所得”
根据司法解释,“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获得的赃款赃物。
而这些假烟是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不是“赃款”。
上游犯罪都还没完成,哪来的“赃”让你去“掩”?

所以,哪怕你运的是毒资、赌资、赃车,只要能证明你“真不知情”或“货非赃物”,就有机会脱罪。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才构成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

📌 核心要点: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指控,立即启动以下三步防御:

  1. 死守“主观防线”
    强调“我问过”、“我没开箱”、“我不参与定价分赃”,还原一个“只管开车”的承运人形象。

  2. 攻击“客体错误”
    明确主张:货品系上游犯罪的预备阶段物,非“犯罪所得”,从根本上否定罪名成立基础。

  3. 切割共犯关系
    提供运输合同、运费记录、日常业务流水等证据,证明仅为普通货运服务,无共同犯罪故意。

执业中,我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如扣押程序)、罪名精确性(是否真正涉赃)、程序正当性(是否存在诱捕)三大维度系统推进,力求在“铁证如山”中找到那根救命稻草。

🔔提醒
李律师郑重警示:
✅ 接活要留痕:问清品类、留存沟通记录、避免现金交易;
❌ 别碰“黑话单”:单线联系、禁用微信、指定暗路——全是红线信号;
⚠️ 更别信“天降高薪”:明显高于市场的运费,九成是坑!

记住三条铁律:

  1. 你不需要为“异常”坐牢,除非你能被证明“知情”

  2. 运输行业有“合理信赖”空间,善用它自保

  3. 一旦被查,第一句话必须是:我没开箱,我不知道内容!

一个司机不该因一次“糊涂订单”毁掉人生。关键是你能不能在黄金72小时内找到懂行的律师。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物流运输涉刑、企业合规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专注服务运输从业者、中小企业主及普通公众,擅长在复杂罪名交叉案件中精准定性、力挽狂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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