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开车撞倒了人,看了一眼后离开了现场——15分钟后,被害人被另一辆车碾压致死。
他当晚就自首、赔偿近40万元、取得家属谅解。
一审却判他四年:理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
凭什么?第一次撞没撞死,死的是第二辆车造成的,我也不是故意不救……
别以为这只是个倒霉故事。李律师提醒:在刑法眼里,你“跑掉”的那一刻,就已经为死亡结果埋下了因果链。 今天这起真实改判案例,告诉你:面对“二次碰撞”,如何用专业辩护把重刑变缓刑。
💼案例
2014年7月19日晚10点05分,江西省某市男子王某(化名)驾驶轿车沿205国道行驶至浙江省某县华埠镇路段时,碰撞到正在行走的行人张某(化名),致其倒地受伤。撞击造成车辆左后视镜脱落、前挡风玻璃破裂、左前门凹陷,现场遗留明显痕迹。
事发后,张某尚有意识,在原地呼救,路人程某、陈某分别于两分钟内报警。而王某驾车驶离现场,行驶约24公里后联系同学李某说明事故情况,随后二人一同返回途中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指定地点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
就在王某离开8分钟后——当晚10点13分,实习期驾驶员赵某驾驶临牌车辆途经同一地点,未能及时发现躺在快车道上的张某,再次碾压,致其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右侧多根肋骨骨折伴右侧血气胸而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
第一次碰撞:王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第二次碰撞:王某与赵某各负同等责任,张某仍无责。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虽未直接致人死亡,但其肇事后逃离现场,导致张某无法自主移动、处于持续危险之中,最终被后续车辆碾压身亡,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自首、积极赔偿并获谅解,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王某不服上诉。二审中,被害人家属再次出具谅解书,请求适用缓刑。
浙江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场可能改变人生的牢狱之灾,终以“监外执行”告终。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要不要赔”,而在“该怎么定”。
很多人误以为:“我没当场撞死人,后面的事跟我没关系。”这是致命误区!
刑法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是看谁最后一击,而是看你有没有制造并放任一个致命风险。只要你撞人后不救助、不报警、不清除危险,反而逃离,你就成了那个“打开死亡阀门的人”。
但这不意味着必判重刑!关键在于:能否打破“逃逸=放任死亡”的推定逻辑。
本案之所以成功改判缓刑,正是因为辩护精准抓住了“主观非故意+客观可补救+事后全履责”三大突破口。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特别说明:
“得不到救助”≠必须当场能救活,只要存在“若不逃逸则可能避免死亡”的合理期待,即可成立该加重情节;
即使第一次撞击未达“重伤”标准,也不影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多次碰撞中,即使第三方负有一定责任,只要逃逸行为是死亡链条中的必要环节,就不能阻断因果关系。
🛠️实操
李律师提醒:一旦卷入“二次碰撞”类案件,切勿被动认命!以下是三条关键辩护路径:
重构因果链条:质疑“逃逸”与“死亡”的相当性
收集事发路段监控、车速数据、照明条件、路面宽度等证据,论证“即便留下,也无法有效防止后续碾压”——如夜间视线极差、车流密集、被害人已滑入盲区等,削弱“不作为”对结果的原因力。
切割主观意图:证明“离开”不等于“放任死亡”
提取手机通话记录、GPS轨迹、证人证言,还原行为人“短时间离场+迅速报警+主动投案”的完整动线,强调其心理状态是“慌乱中寻求帮助”而非“恶意逃避”,排除间接故意。
激活量刑逆转机制:用“悔罪表现”撬动缓刑空间
在侦查阶段即启动赔偿谈判,争取尽快达成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同步提交家庭情况、社会评价、工作证明等材料,塑造“初犯、偶犯、可改造”的人格画像,为缓刑提供现实基础。
执业中,我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如责任认定程序是否合规)、罪名精确性(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程序正当性(接警处置是否及时)三大维度系统推进,实现从“重罪指控”到“轻判缓刑”的实质性突围。
🔔提醒
李律师郑重警示:
✅ 开车撞人后,最错误的选择就是“看看没人注意,赶紧走”;
❌ 最危险的认知是:“反正没撞死,跑了最多算逃逸。”
记住三条铁律:
不动 ≠ 死了:只要被害人还能发声、挣扎、求救,他就还处在你的法定救助义务范围内;
报 ≠ 救:打了120不等于履行义务,必须确保伤者脱离危险或交由专业力量接管;
跑 = 锁链:你离开的每一秒,都在加固“你导致了死亡”的司法推定。
遇到类似情况,请立即做三件事:
👉 停车保护现场
👉 抢救伤员并确认送医
👉 报警等待处理
不要心存侥幸,更不要自行评估“轻重”。一个决定,足以改变一生。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犯罪、企业高管涉刑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专注服务驾驶人、运输企业及普通公众,擅长在复杂因果关系中寻找脱罪转机。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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