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艘没有资质的渔船,在公海钓了500多吨鱿鱼,运回国内时“借”了另一艘合法渔船的名字申报免税——这到底是行业惯例中的“擦边球”,还是明目张胆的走私犯罪?
很多老板以为:“鱼是我自己打的,凭什么交税?”错!李律师提醒:你捕得对不对,和你报得真不真,是两件事!前者归农业部门管,后者归刑法管。 今天这起真实判例,给所有从事远洋贸易、资源开发的企业敲响警钟:一个看似“省事”的报关操作,可能让你从功臣变罪人。
💼案例
2008年,浙江省某市的王某(化名)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该公司具备农业部认证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并拥有“舟东远822”、“新世纪五十三号”等多艘经项目确认的远洋作业船舶。
此前,A公司从外地购入一艘已退役的鱿钓船“烟渔608”(化名),该船原属中国水产烟台海洋渔业公司,曾纳入农业部2008年度远洋渔业项目名单,有效期至2009年3月31日。
问题出在后续操作上: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烟渔608”船未再通过农业部新一轮项目审批,已丧失合法远洋作业与免税进口资格。但在此期间,王某仍安排该船前往秘鲁外海持续进行鱿钓作业,累计捕获冻鱿鱼509.617吨。
为规避关税,王某决定以A公司名义向舟山海关申报这批水产品为“自捕自运”,并谎称这些鱿鱼系“舟东远822”船和“新世纪五十三号”船所捕,使用这两艘仍在有效项目期内的船只名义办理免税通关手续,成功将全部货物免税入境。
海关缉私部门调查发现,实际作业渔船与申报信息严重不符。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鱿鱼国内市场批发价折算后,应缴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合计达858,328.8元,因未缴纳而被认定为“偷逃应缴税款”。
检察机关以A公司及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两点核心辩解:
鱼确实是本公司组织人力物力亲自捕捞的“自捕鱼”,并非收购或走私第三方货物,主观上无骗税故意;
即便程序有瑕疵,也仅属行政违规,不应上升为刑事追责。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捕捞行为由本企业组织实施,但“烟渔608”船已不具备农业部批准的远洋项目资格,其所获渔获不再符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冒用其他合规船只名义申报,属于典型的“伪报原产地”行为,构成对海关监管秩序的实质性破坏。
最终,A公司被判处罚金90万元,王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生效后,行业内震动不小。不少从业者惊呼:“以后救急调船都要坐牢?”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不在“鱼是谁打的”,而在“你是怎么进的关”。
很多人混淆了一个根本逻辑:国家给予远洋企业“自捕水产品免税”政策,是一种基于资质+备案+可追溯性的制度性优惠,不是对企业劳动成果的普遍奖励。
只要你没按规则申报真实渔船、真实航次、真实捕捞区域,哪怕鱼真是你自己钓的,也等于绕开了国家税收征管体系——这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逃避海关监管”。
这不是行政处罚那么简单,而是动了国家主权管理的底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
对无法直接确定完税价格的,可以参照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市场批发价,扣除合理利润和费用后,核定计税价格。
特别强调: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前提必须同时满足:
企业具有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实际作业渔船列入当期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名单;
报关时提供真实、一致的船名、作业海域、生产品种等信息。
三者缺一不可。任何一项造假,即丧失免税资格。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指控,不能只讲“情理”,必须构建坚实的法律防御体系。以下是三个关键突破口:
切割“行政违规”与“刑事违法”边界
若确因证件续期延误、内部管理疏漏导致资质空窗期,应第一时间提交补办记录、申请材料、往来函件等,证明主观上无欺诈意图,争取定性为“程序瑕疵”而非“系统性骗税”。
质疑“偷逃税额”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海关常采用“国内市场批发价×80%”方式倒推计税价格,但若企业能提供真实的销售合同、成交价格、运输成本等证据链,可主张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重新核定,大幅降低涉税金额。
激活“单位意志”抗辩,隔离个人责任
如决策过程经过集体讨论、财务审批、报关复核等流程,应收集会议纪要、邮件记录、签字单据,证明系单位行为而非负责人一人独断,避免个人被单独重罚。
执业中,我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如鉴定程序是否合规)、罪名精确性(是否构成走私还是仅属申报不实)、程序正当性(海关立案、移送是否依法)三大维度层层推进,实现精准拆弹。
🔔提醒
李律师郑重警示:
✅ 真实捕捞 ≠ 天然免税;
✅ 行业内“借名申报”潜规则 ≠ 法律认可的操作空间;
❌ 切勿抱着“大家都这么干”的侥幸心理触碰红线!
更危险的是:一旦被认定为走私犯罪,不仅面临高额罚金、人身自由限制,还将被列入海关失信名单,影响企业出口资质、融资贷款乃至子女政审。
记住:合规比效率更重要,留痕比口头承诺更安全。 每一次报关前,请自问三个问题:
我的船有没有资质?
我的申报信息能不能全程追溯?
如果明天海关来查,我能拿出什么证明我是清白的?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跨境贸易刑事业务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专注服务涉外贸易、资源型企业及民营企业管理者,擅长在政策模糊地带中寻找法律出路。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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