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每天清晨,40台大巴从珠海发车,准时抵达深圳;
票价50元,比正规车便宜一半;周末几乎满座。
它没有站牌,没有备案,甚至没有一张营运许可。
但它存在了半年,服务了数十万人次。
有人说它是“黑车”,可更多人说:“没有它,我们怎么上班?”
案发后,组织者被捕,副手获缓刑。
这不是简单的“无证经营”,这是一个用违法外壳包裹的真实社会需求。
今天,李律师就用这起案件告诉你:当公共供给跟不上现实需要时,那些自发形成的“灰色服务”,究竟是该打掉,还是该引导?
💼案例
2012年6月起,吴某(另案处理)联合王某(化名)、李某(化名)等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港粤快车”名义,租赁A公司等所属大客车,从事珠海至深圳的长途客运业务。
团队架构完整:
王某任总经理,全面负责运营;
李某任办公室主任兼小股东,协助管理;
设调度员、发车员、财务、客服等岗位,员工达40余人;
运营模式成熟:电话订票、发售会员卡、现场售票,每日对开5班以上,节假日满座。
票价统一50元/人,经查明:
2012年8月至9月,非法经营金额达180余万元;
2012年8月1日至10月15日,违法所得90万余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二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系从犯,认罪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某上诉后,深圳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深刻的悖论是——它越高效、越受欢迎,就越危险。
这个车队解决了真实存在的通勤缺口:价格低、班次密、服务好。
但正因为它“干得太像一家正规公司”,才触碰了刑法红线。
法律不否认其社会功能,但强调:任何公共服务,都必须通过许可通道进入。
否则,就会冲击税收、安全监管、行业秩序。
因此,定罪不可避免。
但为何李某能获缓刑?
因为法院看到:他不是发起者,未主导资金与决策,且无暴力、无事故、认罪态度好。
这说明:司法并非一味打压,而是在惩罚与宽宥之间寻找平衡。
辩护的价值,就是在“违法事实”无法否认时,把“个人责任”降到最低。
⚖️法条
本案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国家规定……(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四条:明确客运须许可,违者可追刑责;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提示可依刑法追究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通知》(法〔2011〕155号):确认上述法规属“国家规定”。
📌 关键解读:
刑法打击的是“组织化、规模化、持续性”的无证营运;
对于受雇参与、非主导者,可依法认定为从犯,争取轻判或缓刑;
是否“情节严重”,综合考量规模、时间、所得、是否屡罚不改。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民生型非法经营”案件,辩护必须打出“三问策略”:
问初衷:论证当事人出发点是解决出行难,而非牟取暴利或垄断市场;
问角色:切割其与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关系,争取认定为执行者或次要参与者;
问后果:提交无安全事故、乘客好评、主动配合执法等证据,证明社会危害轻微。
记住:法律可以否定形式,但不应忽视实质。律师的任务,是让法庭听见那个被忽略的声音:为什么人们会选择它?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示:
如果你正在组织以下活动,请立即评估风险:
城际拼车群
社区团购统采
私家车带客返佣
自发旅游接龙
务必清醒:
✅ 民间互助不等于商业运营;
❌ 一旦开始收“管理费”、发工资、统一收款,就可能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 当你的“便民服务”形成规模、持续盈利、有组织架构时,刑事风险已悄然逼近。
别让一次善意,换来一场牢狱。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新型经济犯罪辩护、交通运输合规、非法经营罪边界认定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在“创新服务”与“刑事红线”之间寻找平衡点,实现从重罪指控到轻判释放的实质性突破。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