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转达请托事项!”
“我没找领导说情!”
“我就是谈了个恋爱,怎么就成了共犯?”
这是很多特定关系人面对指控时最真实的呐喊。
尤其是当她是明星、他是高官、对方是商人——
三个人的戏,最后只有她戴上了手铐。
可法律怎么看?
你不需要开口,只要点头,就已经入局。
今天这个案子,就是一个震动全国的铁道系统反腐案延伸出的情感悲剧:
一位歌唱演员,五年间收受折合157万元财物,买车、买表、拿虚薪……
她说自己只是“被宠爱”;
法院却认定:你是受贿共犯!
为什么?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有些默契,不需要语言。
一个眼神,一次告知,一场心照不宣的配合,就足以构成犯罪共同体。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不审判感情,但我必须说清一条底线:
当你知道这份“爱”来自权力变现,还选择接受——你就不再是恋人,而是同谋。
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不动权、不打电话、不写批条,就不算参与受贿。
特别是“身边人”:老婆、情人、兄弟姐妹,总觉得“我又不是干部”。
但现实很残酷:
在司法眼里,亲密关系本身就是一种资源,而知情后的沉默与接受,就是共谋的开始。
本案中的罗菲,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高管。
她只是一个歌手,一个女人,一段地下恋情的主角。
但她每一次收钱、每一块名表、每一笔工资,都被法院认定为“共同受贿行为”的一部分。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不是打击面扩大,而是精准围剿“影子腐败”。
司法解释早已明确: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关键不在“你做了什么”,而在“你知道什么、怎么回应”。
来看这起真实改编案例(地名、姓名均已脱敏):
张某曾任某国家重要部门运输局局长,掌握重大项目审批大权。
罗某系其长期情人,原为文艺团体演员。
2007年至2011年间,某企业负责人杨某为获取项目支持,主动向张某示好。
但他深知直接送钱风险高,于是转变策略:
讨好情人,曲线行贿。
具体操作如下:
2007年上半年,杨某在北京市一酒店停车场,将30万元现金交予罗某,助其购买宝马X3一辆。
事前,罗某已征得张某同意;购车后,亦告知张某。
同年12月,罗某赴港旅游,杨某出资港币30万元,助其购入高档手表一块。
返京后,罗某主动向张某汇报此事。
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罗某名义上入职杨某关联公司担任宣传总监,实际从未履职,却连续领取31个月工资,合计49.6万元。
2010年10月,杨某再次出资50万元,在北京高端商场为其购买另一块奢侈手表。
以上四笔,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57.7万元。
每一笔发生前或发生后,罗某均通过电话、见面等方式,征得张某同意或事后告知。
而与此同时,张某利用职权,为杨某公司在动车组租赁延期、设备销售等事项上提供关键帮助。
案发后,罗某辩称:“我不知道他在帮我‘办事’,我只是谈恋爱。”
法院怎么判?
受贿罪共犯,有期徒刑五年。
李荣维律师分析:她的错,不是谈恋爱,而是“明知”。
她清楚知道这些钱物来自杨某对张某权力的讨好,也清楚张某因此为杨某谋利。
在这种情况下,她不仅收,还“报备”——这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配合。
这就像两个人合伙开店:
一个在外面拉客,一个在收银台收款。
你说收银员不知道生意是怎么来的?没人信。
过去有种误解:
必须“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才能认定特定关系人为共犯。
但这早已被新规打破。
本案确立的核心裁判规则是:
是否成立共犯,关键看两点:
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通谋”;
是否实施了收受财物等协助性行为。
所谓“通谋”,不限于事先密谋,也包括:
事中达成默契;
事后知情并默认;
收受前征得同意;
行为后主动告知。
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意思联络,且对“权钱交易”本质有共同认知,即可认定共犯。
本案中,罗某每一次收钱都“报备”,等于不断强化二人利益共同体关系,完全符合“通谋”要件。
本案定性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
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后未退还或上交的,应认定具有受贿故意。
这些条款共同构建了一个清晰逻辑:
你不需要亲自办事,只要你和权力拥有者形成了“我们是一起的”共识,你就进入了刑责范围。
作为辩护人,我深知这类案件最难的地方在于:
情感关系模糊了法律边界,而“报备”行为极易被解读为“合谋”。
但我们仍有反击空间。
李荣维律师提醒:面对“共犯”指控,必须从以下三点构建防线:
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联络。
若仅有单方面告知,无回应、无指令、无后续互动,则难以认定“通谋”。
例如:她告诉了他,但他反对、要求退回、甚至怒斥其行为——这就不是配合,而是制止。
如果能证明其认为这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节日馈赠、亲友资助,而非与职务行为挂钩的利益输送,可削弱主观故意。
我在某案中成功辩护的关键,正是调取到当事人误以为该款项为“演出赞助费”的聊天记录。
若财物虽经其手,但立即转交他人、存入共管账户、用于家庭公共支出,且无个人消费记录,可主张仅为资金通道,不具非法占有目的。
记住:
法律不惩罚恋爱,但惩罚利用恋爱进行的利益交换。
很多女性卷入此类案件,最初都是从一句“他对我很好”开始的。
可她们没意识到:
当这份“好”来自公权力变现,它就不再是浪漫,而是风险。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公职人员的情人或家属,请务必做到:
对来源不明的大额赠予保持警惕;
不主动提及工作事项,不传递任何请托信息;
发现异常立即拒绝接收,并留存证据。
爱情可以冲动,但财产必须理性。
一时的风光,可能换来半生的牢狱。
我是李荣维,执业十余年,专注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
常年奔走于昭通基层一线,也代理过多起省级重大影响案件。
我见过太多因一念之差毁掉人生的案例。
我不轻易评判对错,但我会告诉你:
在权力与情感交织的世界里,最危险的不是贪婪,而是无知。
这些年,我坚持用“程序合规 × 实体攻防 × 心理博弈”三维视角拆解案件,
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让每一次定罪,都经得起推敲。
如果你需要一位冷静、专业、懂规则也敢说话的律师,我可以为你发声。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