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听过这种说法?
“我们是正常买卖!”
“白纸黑字签了协议!”
“欠钱不还归法院管,关受贿什么事?”
听起来头头是道。
可法官只问一句:
“这房子能过户吗?”
“不能。”
“那你收130万首付款图什么?”
“……”
一句话,哑口无言。
今天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用合同包装贿赂”的教科书级操作:
签虚假购房协议、设天价违约金、事后补写欠条——
层层伪装,滴水不漏?
可惜,忘了最关键的一点:
权力参与的交易,从来就不是纯粹的市场行为。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不否认债权债务的存在,但我要追问:
这份“债”,是不是权钱交易的遮羞布?
很多人以为,只要留下书面痕迹,就能把贿赂洗成借款。
写个借条、走个转账、编个理由,万事大吉。
错。
太错。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不只看“有没有合同”,更要看:
合同能不能履行?
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双方真实意图是什么?
背后有没有权力影子?
一旦发现“名为民事,实为行贿”,那这张纸,不但不能救命,反而成了定罪证据。
李荣维律师分析:司法解释早就划清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而所谓“债务免除”型利益,前提是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合同本身是假的,债务就是虚的,连“财产性利益”都算不上——它就是赤裸裸的受贿款。
来看这起真实改编案例(地名、姓名均已脱敏):
张某曾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该公司由国有控股企业实际控制。
2011年至2013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分包商刘某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先后两次收受好处费各10万元。
但这还不是全部。
为了进一步输送利益,二人策划了一场“房屋买卖”:
张某名下有一套单位集资房,产权受限,无法上市交易;
双方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售价400万元;
刘某需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100万元;
若刘某延迟付款,每日按房价1%支付违约金(即每天4万元);
若张某未能在2013年6月底前办妥产权手续,则扣除刘某“违约金”后退还首付款;
若刘某一个月内未付清尾款,已付首付款不予退还。
荒谬吗?
更荒谬的在后面:
协议签订后,刘某陆续支付“房款”共计130万元;
张某以“租金”名义返还4.3万元,制造资金往来合理性;
数月后,因张某调往外地工作,双方“解除交易”;
刘某索回100万元本金,并表示:“剩下的30万就当是你之前帮忙的好处费。”
张某同意。
风平浪静两年,直到张某听说有人被查,慌了神。
于是他在2014年初,找到刘某补写一张30万元欠条,落款时间倒签至交易期间,但未注明还款期限。
案发后,张某辩称:“30万是真实欠款,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受贿。”
法院怎么判?
全认!一笔不放!
理由很清晰:
这根本不是买卖,而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利益转移游戏。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场“交易”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履行——房子根本过不了户。
所谓“违约金条款”,不过是为掩盖巨额贿款设置的掩护机制。
而事后补写的欠条,更像是“亡羊补牢”,不仅没救自己,反而坐实了心虚。
本案争议焦点只有一个:
这30万,到底是合法债权,还是非法所得?
法院给出了权威答案:
不是债务,是贿赂。
为什么?
合同不具备履行基础
房屋属集体产权,无法过户——这意味着交易自始不能成立。
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买方违约要赔天价违约金,卖方违约却几乎无责——这不是市场行为,是单方面勒索。
资金流向不合常理
收了130万“房款”,又退4.3万“租金”?哪有卖家给买家返租的道理?
欠条系事后补写,无还款意愿
没有还款计划、没有担保、没有催收记录——一个真正的债权人会这样“宽容”吗?
与职权密切相关
刘某之所以愿意承担如此不对等条件,正是看中张某在工程款拨付上的决定权。
所以结论只有一个:
名为买卖,实为行赂;名为欠款,实为分红。
本案定性核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明确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确“财物”范围,强调“财产性利益”必须基于真实债权债务关系。
《意见》第七条、第九条
对“干股分红”“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变相受贿形式作出界定,强调应进行实质审查。
这些条款共同传递一个信号:
别拿民法当护身符。只要沾上权力,就得接受刑法的审视。
作为辩护人,我深知这类案件最难的地方在于:
控方往往用“表面合规”来推定“实质违法”。
但我们不能被动挨打,而要主动重构事实。
李荣维律师提醒:面对“假合同真受贿”指控,必须从以下三点反击:
如果房产确实可以过户、股权真实登记、项目合法立项——那就不能轻易否定交易真实性。
重点收集产权状态、政策限制、历史交易等证据,证明“不是不想履,而是暂时不能履”。
真正的买卖,必有双向违约责任。
若协议只规定一方违约后果,另一方近乎免责,才可能被认定为异常。
反之,若有合理解释(如资金监管安排、分期交付机制),则可主张商业合理性。
如果“房款”最终用于家庭开支、子女教育、还贷等正当用途,且与其他收入混同管理,说明具有真实财务属性。
但如果资金迅速转出、集中存放、长期不动,或与请托事项高度同步,则易被认定为“封口费”“分红款”。
我在某案中成功辩护的关键,正是调取到当事人将“借款”存入定期账户并申报个税的完整流水,佐证其民事性质。
很多人心存侥幸:
“只要签了字,就有退路。”
“只要不直接收钱,就不算受贿。”
可现实是——
现在的侦查,早就不看“你怎么收”,而是看“你为什么能收”。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情形,请立即自问三个问题:
这笔交易,在市场上有没有先例?
对方是不是只对你开这个条件?
没有你的职位,这事还能成吗?
只要有一个答案是“否”,那你就要警惕了。
因为那不是生意,那是风险。
我是李荣维,执业十余年,专注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
常年奔走于昭通基层一线,也代理过多起省级重大影响案件。
我信奉一句话:
形式保护不了实质违法,但实质正义值得全力争取。
我不制造对立,也不迎合情绪。
我做的,是在每一份判决书落下之前,把那些被忽略的细节、被误解的行为、被简化的心态,重新摆上桌面。
这些年,我坚持用“程序合规 × 实体攻防 × 心理博弈”三维视角拆解案件,
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让每一次定罪,都经得起推敲。
如果你需要一位冷静、专业、懂规则也敢说话的律师,我可以为你发声。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