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七次作案在未成年,一次在成年。
法院判了九个月,出狱不到五年,又抢了一次包。
公诉人说:这是累犯,从重!
法官却轻轻放下法槌:不构成。
你没看错——不是技术性脱罪,也不是钻法律空子,而是刑法里藏着一道“青春保护线”。
这条线,划在18岁。
今天,我作为辩护人告诉你: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尺子,它也有温度,尤其对那些刚成年、一脚还在少年泥泞里的孩子。
这起案件,表面是“是否构成累犯”的法条博弈,实则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宽宥。
而我的任务,就是帮当事人守住那扇门——那扇写着“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门。
下面这个案子,像极了许多年轻人误入歧途的真实写照。
我们来拆解:当一个人的前科“跨龄”作案,司法如何衡量他的“恶”与“改”?
2012年冬夜,云南某地一条小巷内,男子张某掐住一名女子脖子,拳打脚踢后抢走现金400元、一部相机和一个挎包,总价值约820元。被害人受轻微伤。
案发三天后,张某落网。赃物全被追回,他也赔了钱,拿到了谅解书。
听起来像是个普通抢劫案?别急。
翻他底牌才发现:三年前,他曾因连续盗窃被判刑九个月,2011年4月才刑满释放。
这次再犯抢劫,应判三年以上——问题来了:
👉 他五年前那次盗窃,有七起发生在16到18岁之间,最后一次(第八起)是在18岁生日之后,偷的是亲戚家2280元。
那么问题抛给法庭:
前罪跨越18岁,刑满五年内再犯罪,算不算累犯?
如果算,就得从重处罚,至少多加半年;
如果不算,量刑空间立刻松动。
检方主张认定为累犯——毕竟整体判了有期徒刑,且第五次再犯也是重罪。
但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认为:不能简单以“最终判了有期”就贴上累犯标签。关键要看:他在18岁之后犯的那一笔,单独拎出来,是不是“必须”判有期?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当时适用的量刑规则,单论那笔2280元的亲属间入户盗窃,即便有从重情节,也处于六个月以下有期或拘役的临界点。加上退赃、认罪、亲缘关系等从轻因素,完全可能只判拘役。
因此,虽然前罪合并执行了九个月有期,但18岁后的犯罪行为本身并未达到“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标准。
于是,法院采纳辩护观点:不构成累犯。
最终,张某因抢劫罪获刑三年三个月,未予从重。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之前坐过牢,五年内再犯就是累犯。”
错得离谱。
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时,刑法第六十五条设下了一道防火墙: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是“不满十八周岁的那次犯罪”。
这意味着:如果你的主要犯罪行为集中在未成年阶段,哪怕最后判决是在成年后作出,也不能轻易把你打入‘累犯’黑名单。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司法实践必须穿透形式看实质——
要看你在18岁之后实施的行为,是否足以独立支撑“应判有期”的结论。
若处于临界状态,存疑时应当有利于被告人。
这不是放纵,而是法治对成长过程的一份尊重。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以下法条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照原《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关于盗窃罪的量刑起点规定: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作为常年站在刑事被告人身侧的辩护人,我总结出一套应对“跨龄累犯指控”的实战策略:
剥离分析法:将前罪中18岁前与18岁后的犯罪事实彻底拆开,单独评估后者是否“应判有期”。
情节还原术:深挖每一起行为的具体情境——是否有亲属关系、是否退赃、是否初犯偶犯、是否受胁迫等。
量刑比对法:对照本地同类案件判例,证明类似情节通常仅判拘役或缓刑。
政策援引力: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精神,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临界点主张:一旦发现处于“可判有期也可判拘役”的模糊地带,立即启动“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记住一句话:
刑期不是加法游戏,不是把所有罪行打包一算完事。
特别是当你面对一个刚刚成年的灵魂,法律更应审慎称量他的重量。
我不信“标签式正义”。
一个年轻人犯了错,不该因为一张判决书就永远钉在“累犯”的耻辱柱上。尤其是当他七分过错留在未成年,三分脚步才踏入成年门槛。
这些年,我在昭通办了不少涉少案件,见过太多因一次冲动就被加重处罚的孩子。他们需要的不是更快的锤子,而是更准的秤。
我做的,就是把这杆秤校准——
从事实出发,从法律出发,也从人性出发。
如果你正面临类似困境,不妨聊聊。也许,那道你以为关死的门,只是需要一个正确的推法。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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