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车是我花钱买的!贷款还没还完呢!”
“我只是把属于我的东西开回来,又没偷别人,怎么就成罪犯了?”
这话听着是不是特别有道理?
换我我也火大。
可现实是——真有人因为一句话、一把钥匙、一个“拿回自家车”的念头,差点坐两年牢!
这不是段子。
在山东某地,一位女士因丈夫涉毒,家里唯一一辆车被警方依法扣押。
银行催债催得紧,担保人快被告了,她急得团团转,最后找了个熟人帮忙,“悄悄”把车从派出所后院开了出来。
结果呢?
警察找上门,直接刑拘!
公诉机关一开始要按盗窃罪起诉,最高能判十年。
好在最后改判为轻罪,才保住自由。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来掰扯清楚:
为什么“拿回自己的东西”,也可能踩进刑法雷区?
事情是这样的:
何某(化名)和丈夫一起买了辆丰田锐志,花了二十多万,其中十五万是银行贷款,朋友老钟做的担保。
后来丈夫因贩毒被抓,这辆车作为涉案财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银行一看人进去了,立马打电话:“赶紧还钱!不然告担保人!”
何某急了,怕连累朋友,就想先把车弄回来抵债。
她找到丈夫的狱友汪某(化名),问能不能“想想办法”。
两人一合计,趁着白天没人注意,拿着备用钥匙,直奔派出所后院,把车悄悄开走了。
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结果当天就被发现,人车俱获。
一审检察院:这叫盗窃!
理由是:“你明知车被扣着,还偷偷开走,就是非法占有!”
但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盗窃,而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何某判二年,缓刑两年半;汪某因有前科,实刑二年。
虽然没真蹲监狱,但这笔“人生污点”,够喝一壶的。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不理解:车本就是我买的,名字还是我的,怎么我就不能动?
关键在于——所有权 ≠ 使用权 ≠ 控制权。
一旦你的财物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它就进入了“公共管理程序”。
哪怕是你亲爹留下的传家宝,只要贴了封条、进了警库,你就不能再碰。
为什么?
因为法律保护的不只是“谁的东西”,更是司法权威和程序秩序。
你私自把车开走,等于在说:“我不信你们这套流程。”
这就像考试时偷走监考老师的试卷——卷子本来是你的答题成果,但一旦交上去,就归考场管了。
所以,动不得,是真的动不得。
但本案最大的辩护亮点是:
👉 她没有“索赔”行为;
👉 没有伪造被盗记录去骗赔偿;
👉 目的是为了还贷,不是占为己有。
因此,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跳过“盗窃罪”这颗重磅炸弹的核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不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 最高法解释第369条:
明确扣押期间所有权不变,但处置须经法定程序。
⚠️ 注意:
即使你是车主,只要未经许可取回,就可能触犯刑法。
区别只在于——你是犯“盗窃”还是“妨害公务类”轻罪。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的车、房、设备等被扣,千万记住三条铁律:
✅ 不要自己动手:别信“悄悄拿回来没事”,监控、登记全在警方系统里;
✅ 不要心存侥幸:哪怕你觉得“他们不会发现”,也别赌;
✅ 要走正规渠道:
→ 找办案单位申请返还;
→ 提交权属证明、还款协议等材料;
→ 实在不行,请专业律师介入协调。
这正是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公私权益交叉辩护、程序合法性审查的专长领域。作为**“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我们擅长从“主观目的+行为性质+后果影响”三维度拆解案件,帮当事人避开重罪陷阱,守住自由底线。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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