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觉得:
“我的摩托车质量过硬,检测全合格,消费者也清楚是大排量车——怎么就构成‘非法经营罪’了?”
听起来冤,对吧?
但法院的逻辑很清晰:问题不在车好不好,而在你有没有“国家发的生产许可证”。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以辩护人视角,拆解一个真实案例:
浙江老板朱某(化名)通过“挂靠”有资质的厂家生产上万辆摩托车,全部附带伪造的“48cc助力车合格证”销售,还承诺“加150元可换真摩托证”。
结果:一审被判非法经营罪,2年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更讽刺的是——
检方最初是以“生产伪劣产品罪”起诉的,但法院反而认为:“车没问题,但你无证生产,照样犯罪!”
故事发生在浙江台州。
朱某(化名)经营一家名为“豪门”的公司,本身没有摩托车生产资质。
但他先后与两家有资质的摩托车厂签订“合作”或“挂靠”协议,以对方“第三车间”名义生产“新阳光”牌摩托车。
关键操作来了:
车按摩托车标准制造(排量远超50cc);
但出厂时附带伪造的“48cc燃油助力车”小合格证;
向买家承诺:只要加150元,就能换正规摩托车大合格证,可以上牌!
几年间,他卖出上万辆,仅在湖北一地就销售1620辆,金额超400万元。
案发后,朱某和两名经销商被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法院审理发现:
✅ 车辆经鉴定完全符合摩托车安全标准;
✅ 消费者明知是大排量车,甚至把“能上牌”当卖点;
✅ 所以——不构成伪劣产品罪!
然而,法院话锋一转:
“你没国家许可就敢造摩托车?还用‘助力车’名义逃避监管?这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终,朱某以非法经营罪获刑2年,罚金10万。
而两名只负责销售的经销商,因销售环节无需许可,被检察院撤诉,全身而退。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堪称“教科书级反转”——
检方想用“伪劣产品”定罪,法院却用“非法经营”兜底。
为什么?因为法律打击的,从来不只是“坏东西”,更是“不该你干的事”。
核心逻辑有三:
摩托车=特种设备,生产必须持证
国家对摩托车实行生产准入制度(国务院412号令明确列为行政许可),无证=违法,哪怕车再好。
“挂靠”≠合法,协议不能绕过监管
朱某以为签个“合作生产”协议就万事大吉,但政策明文规定:委托加工双方都必须具备资质,且需报发改委批准。他的操作,纯属“借壳造假”。
“大排小标”不是营销技巧,是系统性规避监管
把摩托伪装成助力车,让本该考驾照、上牌照的机动车,变成“谁都能骑”的非机动车——直接冲击交通管理秩序,埋下公共安全隐患。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企业主以为“产品合格=万事大吉”,却忽略了行业准入的“资格红线”。
尤其在汽车、食品、药品、出版、金融等领域,“无证经营”哪怕零事故,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别等到警察上门,才想起问:“我到底需不需要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项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第14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条、第5条
别信“挂靠”“合作”能绕过资质
行业准入许可针对的是实际生产主体,不是合同上的名字。
→ 昭通李荣维律师建议:凡涉及国家许可目录的产品,务必确认自身是否在“公告”或“名录”内。
“消费者知情”不能免责
本案中,买家都知道是摩托,但法院仍认定“扰乱秩序”——因为危害的是公共管理秩序,不是个体权益。
销售 vs 生产,法律责任天差地别
朱某坐牢,经销商脱罪,只因国家未对摩托车销售设许可。
→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刑事合规、行政犯辩护、制造业法律风险防控,独创“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擅长从主体资格、行为性质、危害实质三维度构建出罪或罪轻策略。
遇到类似指控,立即切换辩护方向
若产品合格,应坚决反对“伪劣产品罪”定性,转而聚焦:
是否真属“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是否存在政策过渡期或执法裁量空间?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长期专注于企业刑事合规、非法经营类犯罪辩护、制造业与商贸领域行政犯防控,主张“合规前置、精准辩护”,为中小企业主筑牢法律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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