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你以为的“小事”,可能是刑事立案的导火索
很多企业主、个体户甚至财务人员都曾遇到过这样的场景:
“兄弟,我公司缺点进项票,你那边能不能‘走个账’?发票是真的,税我也照交,就是补个流程。”
你一想:反正没少国家一分钱,又是熟人,帮个忙而已——能有啥事?
但现实很残酷: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哪怕发票是真的、税一分没逃,照样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以辩护人身份,带大家复盘一个真实案件:
两位当事人,一个缺票,一个“牵线”,结果双双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各罚10万元。
更令人唏嘘的是——他们主动报警,以为能争取宽大处理,法院却认定:不构成自首。
为什么?因为法律看的不是“你有没有恶意”,而是“你有没有越线”。
故事发生在某省会城市。
鞠某(化名)经营一家金属材料公司,年底发现进项发票不足,税负压力大。
他找到圈内人王某(化名):“能不能帮我弄点钢材的进项票?”
王某觉得是小事,便从第三方公司“协调”来17张真·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是一家商贸公司,购买方正是鞠某的公司。
每张票面税额约1.7万元;
17张合计虚开税额28.8万余元;
王某收了3700元“介绍费”。
后来,部分发票因信息不符无法通过税务认证,鞠某要求退款,两人争执不下。
王某一气之下报警:“他买票赖账!”
结果警方一查——根本没有真实钢材购销记录!
两人当天被传唤,如实交代,还退了3700元。
检方最初以“非法买卖发票罪”起诉,但法院直接改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理由很明确:
鞠某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王某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虚开”,
这两种情形,直接写入《刑法》第205条第三款,无需实际骗税即可构罪!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当事人到案后第一句话都是:“我又没少交税,国家也没损失,凭什么算我犯罪?”
这种想法非常普遍,但也非常危险。
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本身。
只要实施了“无真实交易而开具专票”的行为,哪怕:
发票是真的;
税款已预缴;
从未用于抵扣;
只是为了“平账”“做流水”“帮朋友”……
依然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法院特别指出:
✅ 虚开税额近29万元,远超入罪标准(5万元);
✅ 17张发票涉及多家公司,扰乱发票管理秩序;
✅ 报案动机是经济纠纷,不具有投案主动性,不构成自首;
✅ “介绍开票”不是从犯,而是直接参与虚开链条。
所以,“帮忙”不是免责理由,反而可能是共犯证据。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等到警察上门才意识到:
“人情”不能对抗刑法,“惯例”不是合法挡箭牌。
尤其在税务稽查高压的今天,一张无货对应的专票,就足以启动刑事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3款
(明确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列为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明确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刑法》第208条第2款
(非法购买发票后用于虚开的,以虚开罪论处)
坚决不做“中间人”
即使你不经手发票、不开发票,只要“牵线搭桥”,就可能被认定为“介绍虚开”。
三流必须一致
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或服务流)必须真实对应。仅有发票,等于裸奔。
“代账开票”风险极高
很多代账公司为留住客户,主动“解决”进项票问题——这往往是刑事陷阱的开始。
出事前找律师,别等出事后求法官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税务合规、涉税刑事辩护、虚开风险防控,独创“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主张从交易真实性、主观认知、税款流向三个维度提前筑防,避免“稀里糊涂成共犯”。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李荣维律师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长期专注于涉税犯罪辩护与企业税务合规,坚持“用财税逻辑做刑事辩护”,为中小企业主提供“事前预警—事中应对—事后救济”全周期法律护航。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