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明明是售楼部经理,用公司合同、盖公司章卖商铺,怎么算诈骗?不是应该算职务侵占吗?”
这是很多涉“职务型诈骗”案件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
但真相很扎心:
你是不是公司员工不重要,重要的是——钱有没有进公司账户?
如果客户把钱打到你个人银行卡,
哪怕你穿西装、坐工位、用公章、签合同,
照样可能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刑二终字第XX号裁定),就讲一位售楼经理虚构商铺销售,骗9人转账1011万元,最终被判诈骗罪,15年!
为什么不能按“职务侵占”轻判?
因为——他骗的是客户的血汗钱,不是公司的资产!
事情发生在湖北某市(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杨某(化名)是某房地产公司东方雅园项目部的销售经理,负责接待客户、签合同。
但他干了件“骚操作”:
✅ 公司根本没打算卖二期商铺;
✅ 他却对9名客户谎称:“马上开盘,我能帮你内部认购!”;
✅ 还拿出公司购房合同、房屋销售专用章、副总印章,签得有模有样;
✅ 更离谱的是——同一套商铺(比如8号、9号)卖给6个不同的人!
最关键一步:
要求客户把钱打到他的个人银行账户!
9名客户信以为真,陆续转账1011万元。
杨某拿这些钱去澳门赌博、挥霍一空。
眼看客户催交房,他又伪造公司公章,签“返租合同”,
假装付了28万“租金”稳住部分人,继续拖延。
直到东窗事发,他自首退赃80万,但仍有982万余元无法追回。
一审法院认定:
✅ 构成诈骗罪,判15年,罚金50万!
他不服上诉,坚称:“我是公司员工,应定职务侵占!”
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 案号参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鄂01刑初XXX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鄂刑二终字第XXX号
依据法条:《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说清楚一个误区:
“我在公司上班 + 用公司东西 = 职务行为”?大错特错!
法律区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核心就看一点:
被害人损失的钱,到底是谁的财产?
如果钱进了公司账户,你再偷偷挪用 → 职务侵占(最高刑15年,但可争取缓刑);
如果钱直接进了你个人账户,公司毫不知情 → 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起步10年,最高无期)!
本案中:
公司从未授权卖商铺;
客户误以为交易对象是公司;
但钱一分没进公司账,全被杨某拿去赌博!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即使你用了公章、合同、工牌,
只要资金流向个人账户,
法律就认为你是在“冒用公司名义行骗”,
而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资金是否进入单位控制范围?
单位是否实际参与或受益?
行为人是否虚构业务、重复销售?
这套逻辑,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经济诈骗类案件中的精准应用——用资金流向锁定罪名本质。
法院明确指出:
“表见代理是民事概念,不影响刑事定性。”
即使公司事后要承担民事赔偿,
也不能改变杨某骗取客户个人财产的事实!
此外,他还:
一铺多卖;
私刻公章;
伪造租赁合同;
→ 这些都是典型诈骗手段,而非职务行为!
所以,判诈骗罪,完全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指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认定,已归还部分可扣除。”
本案诈骗金额认定为:9825848元(1011万 - 已付“租金”28万)
如果你在房产、汽车、金融等行业工作,请牢记:
绝不让客户把钱打到你私人账户!哪怕是一分钱;
公司没授权的业务,别说“我能搞定”;
一铺多卖、重复收款=刑事红线,别碰!
记住:
你的工牌能让你进门,但不能让你免罪!
🌱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诈骗辩护、职务犯罪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踩线者”守住自由底线。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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