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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我是公司销售经理,卖房收钱也算诈骗?”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职务身份≠护身符,关键看钱进了谁的口袋!

“李律师,我明明是售楼部经理,用公司合同、盖公司章卖商铺,怎么算诈骗?不是应该算职务侵占吗?”

这是很多涉“职务型诈骗”案件当事人最常问的问题。

但真相很扎心:

你是不是公司员工不重要,重要的是——钱有没有进公司账户?

如果客户把钱打到你个人银行卡
哪怕你穿西装、坐工位、用公章、签合同,
照样可能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职务侵占!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刑二终字第XX号裁定),就讲一位售楼经理虚构商铺销售,骗9人转账1011万元,最终被判诈骗罪,15年

为什么不能按“职务侵占”轻判?
因为——他骗的是客户的血汗钱,不是公司的资产


🧾【案情回放|一套商铺卖六次,钱全进自己腰包】

事情发生在湖北某市(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杨某(化名)是某房地产公司东方雅园项目部的销售经理,负责接待客户、签合同。

但他干了件“骚操作”:

✅ 公司根本没打算卖二期商铺
✅ 他却对9名客户谎称:“马上开盘,我能帮你内部认购!”;
✅ 还拿出公司购房合同、房屋销售专用章、副总印章,签得有模有样;
✅ 更离谱的是——同一套商铺(比如8号、9号)卖给6个不同的人

最关键一步:

要求客户把钱打到他的个人银行账户

9名客户信以为真,陆续转账1011万元
杨某拿这些钱去澳门赌博、挥霍一空。

眼看客户催交房,他又伪造公司公章,签“返租合同”,
假装付了28万“租金”稳住部分人,继续拖延。

直到东窗事发,他自首退赃80万,但仍有982万余元无法追回

一审法院认定:
✅ 构成诈骗罪,判15年,罚金50万!

他不服上诉,坚称:“我是公司员工,应定职务侵占!”

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 案号参考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鄂01刑初XXX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鄂刑二终字第XXX号
依据法条:《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表见代理”救不了你!】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说清楚一个误区:

“我在公司上班 + 用公司东西 = 职务行为”?大错特错!

法律区分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核心就看一点

被害人损失的钱,到底是谁的财产

本案中: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即使你用了公章、合同、工牌,
只要资金流向个人账户
法律就认为你是在“冒用公司名义行骗”,
而不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1. 资金是否进入单位控制范围

  2. 单位是否实际参与或受益

  3. 行为人是否虚构业务、重复销售

这套逻辑,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经济诈骗类案件中的精准应用——用资金流向锁定罪名本质。


⚖️【结论|职务是工具,不是挡箭牌】

法院明确指出:

表见代理是民事概念,不影响刑事定性。”
即使公司事后要承担民事赔偿,
也不能改变杨某骗取客户个人财产的事实!

此外,他还:

所以,判诈骗罪,完全正确!


📚【关键法律依据】


💡【给销售人员的真心话】

如果你在房产、汽车、金融等行业工作,请牢记:

  1. 绝不让客户把钱打到你私人账户!哪怕是一分钱;

  2. 公司没授权的业务,别说“我能搞定”

  3. 一铺多卖、重复收款=刑事红线,别碰!

记住:

你的工牌能让你进门,但不能让你免罪

🌱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诈骗辩护、职务犯罪合规、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踩线者”守住自由底线。


👤【作者介绍】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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