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儿子只是跟着去的,刀也不是他买的,人也不是他杀的……怎么一审直接判了死刑?”
这是很多涉暴恐案家属最绝望的疑问。
但你知道吗?
哪怕你全程参与、持刀砍人——
只要角色定位不同,
就可能从死刑立即执行,变成无期徒刑!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二复字第1号裁定),就讲一个恐怖组织成员如何因怀孕而免于死刑。
一审、二审均判三人死刑;
但最高法复核后裁定:主犯核准死刑,怀孕者改判无期!
为什么?
不是因为“她没杀人”,而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事情发生在云南某市(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艾某(化名)等人受极端思想影响,成立了一个暴力恐怖组织。
他们计划在某火车站实施恐怖袭击,以报复社会。
2014年2月27日:
✅ 艾某等三人因涉嫌偷越国境被抓获;
✅ 另一团伙成员帕某(化名)等人商定按原计划行动;
✅ 3月1日晚,五人携带凶器到达昆明火车站;
✅ 晚9时许,他们开始疯狂砍杀无辜群众,造成31人死亡,141人受伤。
一审法院认定:
艾某等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数罪并罚,死刑;
帕某为积极参加者,虽未主谋但参与杀人,同样判处无期徒刑(因其被捕时已怀孕)。
两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
但最高法复核后裁定:
✅ 核准艾某等三人死刑;
❌ 维持帕某无期徒刑判决!
🔍 案号参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云刑终字第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依据:《刑法》第49条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强调:
再严重的暴力犯罪,也必须“区分角色、精准量刑”!
很多人以为:“涉暴恐案件,法院肯定重判,参与的都得死。”
但最高法明确表态:
“坚持严打方针,绝不等于‘一刀切’!”
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在于角色与责任的划分:
组织者、领导者(艾某等三人):策划、指挥、提供资金支持,核准死刑;
积极参加者(帕某):虽参与杀人,但因其怀孕,依法不适用死刑,改判无期徒刑。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根据《刑法》第49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死刑!
即使是极其严重的暴恐案件,也不能突破这一底线!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或其他);
具体行为及其作用(是否直接实施杀人行为);
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情节(如怀孕、未成年等)。
这套方法,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暴恐案件中的精准运用——用程序正义对抗结果预判。
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指出:
“对暴力恐怖犯罪,既要依法严惩,也要坚守证据裁判原则。
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绝对不适用死刑。”
本案中:
艾某等三人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策划并指挥了恐怖袭击,证据确凿,核准死刑;
帕某虽参与杀人,但因其怀孕,依法改判无期徒刑。
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司法文明的体现:
再坏的人,也享有“法定不适用死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49条第1款: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26条(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应当从严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第11条:
“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要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如果你的亲人涉入严重暴力案件,请立刻关注:
他在组织中的角色是什么?是组织者、领导者,还是普通参与者?
有没有参与具体杀人行为?即使参与,是否为主动实施?
是否有任何法定从宽情节?如年龄、怀孕、自首等?
记住:在死刑案件中,一个看似微小的法定情节,可能是唯一的生机!
🌱 李荣维律师深耕暴力犯罪辩护、死刑复核、证据合规审查,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守护每一个“不该死”的生命。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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