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儿子是被人叫去的,刀也不是他买的,人也不是他主谋杀的……怎么一审直接判了死刑?”
这是很多涉暴恐、涉命案家属最绝望的疑问。
但你知道吗?
哪怕你全程动手、持刀砍人、致人死亡——
只要一个关键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比如年龄是否满18岁,
就可能从死刑立即执行,变成无期徒刑!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2〕新刑一终字第150号裁定),就讲两个年轻人参与报复性暴力袭击:
一人组织策划,一人持刀行凶。
一审、二审都判两人死刑;
但最高法复核后改判:组织者核准死刑,行凶者改判无期!
为什么?
不是因为“他没主谋”,而是因为——年龄证据不足,依法不得适用死刑!
事情发生在新疆某县(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阿某(化名)长期开设非法教经点,因被村民举报违反计生和宗教管理政策,心生怨恨。
2011年9月起,他纠集十余人,在水库秘密体能训练,准备“教训”举报人。
9月24日:
✅ 他指使同伙将一名村民骗至村委会后,用铁棒殴打致轻伤(故意伤害罪)。
9月30日:
✅ 他带人深夜砸窗、破门,闯入两户人家;
✅ 同伙喀某(化名)等人劫走一辆摩托车(价值6500元)(抢劫罪);
✅ 打砸门窗、玻璃(故意毁坏财物罪)。
10月1日:
✅ 阿某召集9人,提议“干掉”核心举报人;
✅ 指使喀某花150元买藏刀;
✅ 次日凌晨,喀某一脚踹开门,持刀朝熟睡中的被害人头、颈、面部猛砍数十刀;
✅ 另一同伙用木棒猛击头部;
✅ 被害人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认定:
阿某系组织者、主犯,数罪并罚,死刑;
喀某系积极实行者,持刀致命,同样死刑!
两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
但最高法复核后裁定:
✅ 核准阿某死刑;
❌ 撤销喀某死刑判决,改判无期徒刑!
🔍 案号参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新刑一终字第150号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依据:《刑法》第49条、《刑诉法解释》第112条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强调:
再严重的暴力犯罪,也必须“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罪量刑!
很多人以为:“涉暴恐案件,法院肯定重判,证据差不多就行。”
但最高法明确表态:
“坚持严打方针,绝不等于降低证据标准!”
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就在喀某的年龄:
户籍登记:1992年出生 → 犯罪时已满18岁;
家庭文化档案、父亲证言、同龄人比对:1994年出生 → 犯罪时仅17岁;
法院查明:当地存在“为早结婚虚报年龄”的普遍现象;
多份证据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绝对不适用死刑!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12条:年龄证据存疑,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所以,哪怕喀某:
是主犯;
持刀砍要害;
直接致人死亡;
→ 只要年龄无法确定已满18岁,死刑就必须排除!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身份证据来源是否可靠(户籍是否自报?有无篡改?);
是否存在“就低认定”空间(如学籍、疫苗记录、邻居证言);
能否触发“存疑有利被告”原则。
这套方法,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证据抗辩中的精准运用——用程序正义对抗结果预判。
最高法在裁定中明确指出:
“对暴力恐怖犯罪,既要依法严惩,也要坚守证据裁判原则。
年龄是死刑适用的法定门槛,证明不足,即不得适用。”
本案中:
阿某组织策划、全程指挥,证据确凿,核准死刑;
喀某虽行为残忍,但年龄存疑,依法改判无期徒刑。
这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是司法文明的体现:
再坏的人,也享有“证据不足时被从宽”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49条第1款: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
“证明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证据不足的,应当认定其不满十八周岁。”
《刑法》第17条第3款(未成年人犯罪从宽)
如果你的亲人涉入严重暴力案件,请立刻关注:
所有身份信息是否准确?户籍、出生证明、学籍是否一致?
是否存在“虚报年龄”历史?尤其在偏远地区、民族地区;
有没有证人能证明实际年龄?邻居、老师、同龄玩伴都是关键证人!
记住:在死刑案件中,一个看似微小的证据漏洞,可能是唯一的生机!
🌱 李荣维律师深耕暴力犯罪辩护、死刑复核、证据合规审查,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守护每一个“不该死”的生命。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