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街头,酒后争执,拔刀相向——
一人被砍面部,一人被刺七刀身亡。
这种情形下,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数罪),还是只算一个故意杀人罪?
很多人凭直觉认为:“伤了两个人,当然要算两笔账。”
但法律看的不是“人数”,而是行为人心里到底怎么想的。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提醒:在“概括故意”支配下的连续暴力行为,即使造成不同后果,也可能整体评价为一罪——而这,直接关系到量刑轻重甚至生死。
2013年7月的一个凌晨,北京朝阳区路口,张某某(化名)酒后与两名陌生男子赵某、董某因琐事发生口角。
冲突迅速升级——
他先用尖刀猛砍董某左脸,致其轻伤一级;
见董某逃跑,又转身追上赵某,对其颈部、胸部、左臂等要害部位连续猛刺七刀,致其因动脉断裂、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张某某被抓获。他承认动了手,但辩称:“没想杀人,就是一时冲动。”
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审维持原判。
案号:(2014)京三中刑初字第XXX号。
李荣维律师分析:
表面看,他伤了两人,结果不同——一个活下来,一个死了。
但关键在于:他在动手时,是否把两人当作“一个攻击目标整体”?是否对“会造成什么后果”处于放任状态?
法院查明:他先砍要害(面部),再追刺致命部位(颈、胸),动作连贯、目标明确、手段凶狠——这已超出“普通斗殴”,属于在概括故意下实施的整体杀人行为。
法律上区分“一罪”还是“数罪”,不看自然行为次数,而看主观犯意是否统一。
本案中,张某某虽未预谋杀人,但在酒精刺激下,明知持刀猛刺要害会致人死亡,却仍放任结果发生——这就是“概括的杀人故意”。
他并非“先想伤人,后想杀人”,而是在同一个情绪爆发点上,对眼前所有“对手”实施无差别攻击。此时,法律将其视为一次完整的犯罪过程,以最终最严重的后果(死亡)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轻伤结果作为量刑情节考量。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别以为“我没专门想杀谁”就能免责。
如果你在愤怒中持械攻击多人,且专挑要害下手,法律会推定你至少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这,就是间接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理论通说:犯罪构成标准说——一罪还是数罪,以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构成个数为准。
司法实践原则:在概括故意下实施的连续侵害行为,若对象、性质明确,仅危害结果范围不确定,可认定为处断的一罪。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酒后冲突极易失控,务必远离刀具、棍棒等致命工具;
✅ 即使对方先动手,攻击要害部位(头、颈、胸、腹) 极可能被推定具有杀人故意;
✅ 若已涉刑案,不要简单辩称“我没想杀人”——重点应放在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激情失控、有无积极施救等情节;
✅ 律师介入越早越好,尤其在侦查阶段就需固定“无杀人预谋”“对象非特定”等有利证据。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示:
法律不苛求人在瞬间完美理性,但会严惩放任他人死亡的行为。
愤怒可以理解,但刀不能出鞘——一旦出鞘,就很难再收回“杀人”的定性。
我是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深耕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跨境贸易法律实务,
“三维辩护体系”(事实×证据×程序)独创人。
我始终相信:精准定性,是有效辩护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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