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吸毒后神志不清,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这样的辩解,在法庭上能救命吗?
2013年,广东湛江一名男子因长期吸毒产生幻觉,持刀闯入邻居家,当众砍断3岁幼童颈部致其死亡。
他声称“失控”“非本意”,辩护人也以“精神障碍”为由请求从轻。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核准死刑。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指出:法律不保护“自找的疯狂”。
吸毒致幻杀人,不是免责金牌,而是加重恶性的标签。
陈某某(化名)有多年吸毒史,曾被强制戒毒两年,出所后再度复吸。
2013年9月20日中午,他在家中突发幻觉,持菜刀冲进邻居院子,一把抱起3岁的男童小安,挟为人质。
众人劝阻无效。
民警赶到现场时,他竟当着围观群众和警察的面,挥刀猛砍孩子颈部——
一刀致命,左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孩子当场死亡。
案发后,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强调:“我当时脑子全是幻象,控制不了自己。”
司法精神病鉴定显示:他作案时处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状态,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二审、最高法复核均维持原判。
案号:(2014)粤高法刑三终字第XXX号。
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律区分两种“精神异常”:
一种是天生或病理性精神病,可能减免责任;
另一种是自己吸毒、酗酒导致的精神障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即你明明知道会疯,却偏要往嘴里塞毒品。
这种“自陷风险”,法律绝不宽宥。
有人问:他真没想杀人,只是幻觉驱使,为何不能算“过失”或“无罪”?
关键在于——吸毒是他主动选择的违法行为。
他明知自己曾因吸毒出现幻觉、打骂他人,仍继续使用毒品,等于亲手给自己装上“杀人开关”。
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吸毒比醉酒更严重——不仅违法,还直接破坏神经系统。
因此,因吸毒致幻而犯罪,不仅不能免责,反而说明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高。
李荣维律师提醒:
“我不知道我在干什么”不是挡箭牌。
如果你明知某种行为会让你失控(比如吸毒、酗酒、服用违禁药物),还执意去做,
那么你就要为“失控状态下干的坏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类推适用于吸毒致幻)
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原则: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限责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应负完全刑责。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任何涉及毒品的行为都极度危险——不仅是犯罪,更是“自毁式犯罪触发器”;
✅ 若亲友有吸毒史并出现幻觉、暴力倾向,务必及时送医、报警,避免悲剧;
✅ 涉刑案中,“吸毒致幻”几乎不可能成为减责理由,反而会被视为“毫无悔意、放纵危害”;
✅ 律师辩护重点应放在:是否确系首次吸毒?是否被诱骗?是否有积极施救?而非单纯强调“神志不清”。
李荣维律师特别提示:
法律可以同情病人,但不会纵容瘾君子。
你选择吞下的那口毒品,就是你亲手签下的“认罪书”。
我是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深耕企业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防控、跨境贸易法律实务,
“三维辩护体系”(事实×证据×程序)独创人。
我始终主张:自由的前提,是对自己行为的清醒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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