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 #上诉权 #程序违法 #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 #口头上诉
本文解析一起重大抢劫杀人案在死刑复核阶段被“叫停”的典型案例:两名被告人一审宣判时明确口头提出上诉,但因未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审法院竟直接启动死刑复核程序而非二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定此举严重剥夺被告人上诉权,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此案凸显了“程序正义”在死刑案件中的刚性地位。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甲(累犯)、乙共谋实施三起抢劫,致三人死亡,劫得财物共计17万余元。二人手段残忍:以嫖娼、购房、下药为诱饵,捆绑被害人,逼问密码后勒颈杀害,并抛尸或掩埋。
2014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甲、乙死刑。宣判当日,二人当庭明确表示“要上诉”,书记员将此记录在宣判笔录中。同案另一被告人丙提交了书面上诉状,后又撤回。
然而,因甲、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上诉状(二人称已通过看守所递交但法院未收到),一审法院误认为其未上诉,仅将丙的上诉材料移送高院。高院在丙撤回上诉后,未启动二审程序,而是直接以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全案,并报请最高法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发现:甲、乙已有效行使上诉权,高院却剥夺其二审权利,遂裁定不核准死刑,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被告人在一审宣判时口头提出上诉,但未提交书面上诉状,二审法院能否视为未上诉?
——若二审错误适用复核程序而非开庭审理,最高法应如何处理?
口头上诉具有完全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且“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本案中,宣判笔录已载明甲、乙当庭提出上诉,即构成有效上诉,不以上诉状是否收到为前提。
死刑上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司法解释均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高院以复核程序替代二审,剥夺了被告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核心诉讼权利,也使检察机关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即应发回
即便实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如剥夺上诉权、不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即构成“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依法应发回重审。
最高法强调: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尤其在死刑案件中,必须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
💡 核心观点:
“说了一句‘我要上诉’,就足以启动二审程序”。在死刑案件中,程序瑕疵不是“小问题”,而是足以推翻整个裁判的“硬伤”。
本案揭示了基层司法实践中一个危险误区:过度依赖书面形式,忽视口头上诉的法律效力。许多被告人文化程度低、缺乏法律知识,当庭喊“上诉”是其最本能的权利表达,法院有义务主动核实、保障,而非以“没交状子”为由视而不见。
最高法的裁定传递明确信号:死刑案件不容程序妥协。即使犯罪性质极其恶劣、量刑结果看似“无可争议”,只要剥夺了法定诉讼权利,就必须纠正。这既是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防止冤错案的制度防火墙。
对司法机关的警示:一审法院应在宣判后立即确认上诉意愿并制作笔录;二审法院收到案件时,必须核查全部被告人是否放弃上诉,不能仅凭“有无上诉状”判断。
对法院:
建立“上诉意愿双确认机制”——宣判时口头确认 + 3日内书面确认,确保无遗漏。对未提交上诉状但曾口头表示上诉的被告人,应主动联系核实。
对看守所/律师:
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应协助其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并留存送达凭证;若遇法院拒收,应立即向检察机关或上级法院反映。
对检察机关:
在死刑案件移送环节,应同步审查上诉权保障情况,对程序瑕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当前口头上诉的保障机制仍显薄弱。建议:
推广宣判全程录音录像,固定上诉意思表示;
在《刑诉法解释》中明确:“宣判笔录记载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视为有效上诉,法院不得以未收上诉状为由否定”;
建立上诉权保障专项督查制度,将“是否遗漏上诉”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一票否决项。
注:本案发回重审后,高院依法启动二审程序,经开庭审理,仍可再次判处死刑并报请核准。程序纠正不等于实体改判,但确保了“杀得明白、判得公正”。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