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他这样做就是不对!”——在法庭上,仅凭朴素的道德感和笼统的道理,很难说服法官。真正的制胜法宝,是精准地找到并引用那一条能直接支持您诉求的法律条文。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精准援引《民法典》新规而逆转败局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十七策——“精研法条”的决胜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23)云01民终XXXX号 人格权纠纷案极具代表性。
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是一位网红,在某社交平台拥有大量粉丝。被告李某是其粉丝,出于喜爱,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发布的多张精美自拍照用于自己经营的网店商品宣传。张某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一审困境:
在一审中,张某的代理人仅笼统地主张“李某侵犯了我的肖像权”,但未能明确指出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计算赔偿的标准。法院虽认定侵权成立,但认为张某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李某的违法所得,最终仅象征性地判决李某赔偿2000元。
二审逆转:
在二审中,张某更换了代理律师。新律师没有停留在“讲道理”层面,而是精准援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并进一步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该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数额。”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新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肖像权,且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确定,依法应在5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综合考虑张某的知名度、李某的主观恶意及获利情况,最终将赔偿金额大幅提高至30,000元。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十七策——“精研法条” 的精髓:法条如剑,须刺中要害。李荣维律师指出,援引法条绝非简单罗列,而应分三个层次:
目标: 找到直接规定您所主张权利或对方所违反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条文。
本案应用: 核心法条是《民法典》第1019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目标: 寻找与核心法条配套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它们往往对赔偿标准、举证责任等有更细致的规定。
本案应用: 配套规则就是上述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它为“酌定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上限。
目标: 在诉讼程序中,也要精准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支持您的程序性请求(如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延期等)。
通用示例: 若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需援引《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或特定法律(如《著作权法》)中的明确规定。
不要依赖模糊记忆: 法律条文常有修订,务必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或“北大法宝”等权威渠道查询最新、最准确的条文。
理解法条背后的逻辑: 不仅要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理解立法目的和适用条件,才能灵活运用。
咨询专业律师: 对于复杂案件,普通当事人很难自行完成精准的法律检索和适用。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其核心价值之一就是能为您精准匹配最有利的法律武器。
在法庭上,最有力的声音不是您的情绪,而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李荣维律师始终坚信,“精研法条”是将朴素正义感转化为法律胜诉结果的必由之路。无论是起诉状、答辩状还是庭审辩论,每一句主张背后,都应有精准的法条作为支撑。唯有如此,您的诉求才能真正获得法律的认同与保护。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法律研究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