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商贸公司(化名“恒盛公司”)向供应商陈先生(化名)采购一批办公设备,货款共计76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依约供货,但恒盛公司仅支付了20万元,剩余56万元迟迟未付。
陈先生多次催款无果,准备起诉时却发现:恒盛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资产,银行账户长期零余额。然而,他通过客户了解到一个关键线索——恒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大股东赵先生(化名),长期使用其个人微信和银行账户收取本应属于公司的经营款项,包括多家客户的货款。
陈先生遂将恒盛公司及赵先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款,并由赵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先生系恒盛公司持股80%的控股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大量公司收入直接进入其个人账户,公司与个人资金往来混乱,且无法提供完整、独立的财务账册。最终判决:恒盛公司偿还56万元货款,赵先生因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细节令人警觉:
恒盛公司有对公账户,但实际经营中几乎不用;
赵先生要求客户将货款打入其个人微信或银行卡,并在聊天中称“打我账上一样”;
公司日常开支(如房租、工资)也从赵先生个人账户支出,公私界限完全模糊;
面对诉讼,赵先生辩称:“我是帮公司代收,钱都用于公司了。”但无法提供转账记录或会计凭证。
法院认为,赵先生的行为已严重破坏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构成《公司法》所禁止的“人格混同”。
本案是典型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情形。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旦股东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法院可‘刺破公司面纱’,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他进一步解释,判断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主要看三点:
财产混同:公司资金与股东个人资金随意划转,无清晰账目;
业务混同:以个人名义开展公司业务,对外交易不区分主体;
组织机构混同:一人多岗、家庭式管理,缺乏规范治理。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中赵先生“公私账户不分”的操作,正是中小企业最常见的法律雷区。“有限责任不是无限免责盾牌,前提是公司必须‘像个公司’。”
许多中小业主误以为“公司是我的,钱怎么用都行”。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严禁用个人账户收付公司款项
所有经营收入、支出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进行,微信、支付宝也应绑定公司主体。
建立规范财务制度
即使规模小,也应聘请兼职会计或使用正规财务软件,确保账目清晰、可查。
股东借款必须履行程序
若确需从公司借款,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途和还款期限,并经股东会决议。
“省下的那点手续费和记账费,可能换来百万债务的个人承担。”李律师强调,“合规不是成本,而是保护。”
本案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法律保护的是规范经营的企业,而非披着公司外衣的“个体户”。股东若肆意混同财产,就等于主动放弃了有限责任的保护。
对于债权人而言,遇到“公司没钱、老板有钱”的情况,可重点调查股东是否存在财产混同,依法追索个人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唯有坚守公私分明,才能真正享受公司制度的法律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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