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化名)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老客户,长期向该公司采购货物。2021年,双方对账确认,公司尚欠陈先生货款86万元。可就在陈先生准备起诉追债时,却意外发现:这家公司已在几个月前“悄悄”办理了注销登记,工商系统里已查不到它的名字!
更让陈先生震惊的是,这家公司的两名股东——刘女士和吴先生(均为化名)——在注销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一份《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声称“公司无债权债务,如有不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眼看债务人“人间蒸发”,陈先生一纸诉状将刘女士、吴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个人偿还86万元欠款。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事情的经过令人警觉:
建材公司长期拖欠陈先生货款,金额明确;
在明知存在大额债务的情况下,两名股东未通知债权人,也未进行依法清算;
他们直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在承诺“无债权债务”后,迅速将公司注销;
公司“消失”后,资产不知所踪,陈先生的债权眼看就要落空。
面对陈先生的起诉,刘女士和吴先生辩称:“公司是独立法人,债务应由公司承担。现在公司已经注销,主体资格消灭,债务自然也就没了。”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股东的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陈先生支付货款86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的核心在于: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股东是否要为公司债务“买单”?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负有依法清算的法定义务。
如果股东未履行该义务,反而以虚假承诺骗取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债权人利益受损,那么股东就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他进一步解释,简易注销程序本是为了便利无债权债务的“干净”企业退出市场,但绝不能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工具。股东在《承诺书》上签字,等于向全社会作出担保:如有不实,愿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判决精准打击了“恶意注销”行为。“它明确告诉那些试图钻空子的人:公司可以注销,但债务不会消失;法人资格可以消灭,但股东责任无法免除。”
现实中,不少供应商、合作伙伴都曾遭遇“公司突然注销、老板失联”的困境。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经营者:
定期查询合作方工商状态
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询对方是否存续、有无异常、是否启动注销程序,做到早发现、早维权。
一旦发现对方启动注销,立即行动
在注销公告期内(通常为20天),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若对方未依法通知你,可主张其程序违法。
起诉时直接列股东为被告
若公司已注销,不要只盯着“空壳”发愁,应立即收集证据,将签署注销承诺书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个人担责。
“别等公司‘没了’才想起要钱。”李律师强调,“债权保护的关键在于‘快’和‘准’——快速反应,准确锁定责任人。”
本案中,刘女士和吴先生本以为一纸注销就能“一了百了”,却没想到法院直接穿透公司面纱,让他们用个人财产偿还债务。这不仅是对个体债权人的保护,更是对市场诚信秩序的捍卫。
法律从不鼓励“躲债”,更不会纵容“欺诈式退出”。任何企图通过违规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终将付出更大代价。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依法清算、诚实守信才是体面退出市场的唯一正道;对于债权人来说,提高警惕、及时维权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若您遭遇公司注销后债务无法追偿,或对股东责任、公司清算程序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穿透“公司面纱”,直击责任主体,全力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