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手握生效判决,对方却在执行法官面前哭穷:“我真的一分钱都没有!” 转头却被您发现——他刚把名下商铺过户给儿子,微信里还在炫耀新买的宝马。这种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公然对抗法院判决的行为,已不是简单的“赖账”,而是涉嫌触犯《刑法》第313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 一旦定罪,轻则拘役,重则最高七年有期徒刑。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因虚假申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六十五策——“告拒执罪”的雷霆手段。
在(2024)浙02刑初XX号判决书中:
案情简述:
被执行人陈某欠款120万元。执行期间,他向法院书面申报“无任何财产”,并签署《财产申报承诺书》。法院多次查控未果,拟终结本次执行。
关键证据:
申请执行人通过工商查询发现,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其持有的某公司30%股权(估值超200万元)无偿转让给前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股权转让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
刑事追责: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以拒执罪提起公诉。法院认定陈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家属迫于压力,迅速筹款履行全部债务。
这个案例深刻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六十五策——“告拒执罪” 的精髓:当民事执行遭遇恶意对抗,刑事利剑就是最有力的破局武器;它不仅惩罚失信,更能倒逼履行!
如:
将房产、车辆过户至亲友名下;
提取大额现金藏匿;
虚假离婚分割资产;
注销公司、抽逃出资。
向法院故意隐瞒银行账户、股票、基金、保险、应收账款等;
签署《财产申报表》时作虚假陈述;
经法院责令后仍拒不交出已被查封的财产。
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
毁损执行标的物或查封标识。
⚠️ 入罪门槛: 需达到“情节严重” 程度,如:
隐匿/转移财产2万元以上;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多次实施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固定证据是核心:
收集转账记录、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变更档案;
保存对方高消费、炫耀资产的微信聊天、朋友圈截图、录音;
申请律师持令调查其微信、支付宝、证券账户流水。
向谁控告?
首选: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提交《刑事控告书》+证据);
备选:执行法院(可移送公安,或由法院自诉立案——若公安不受理,符合条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强调“主观恶意”:
在控告材料中,重点说明对方明知判决义务+故意逃避+具备履行能力,形成完整证据链。
“拒执罪”不是纸老虎,而是悬在老赖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传递一个清晰信号:司法权威不容挑战,生效裁判必须履行。 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告拒执罪”是在面对恶意逃废债时,最具震慑力的终极反制手段——因为对有些人来说,坐牢的恐惧,远胜于还钱的压力。 下次再遇“装穷卖惨”的被执行人,请记住:您手中握着的,不仅是执行申请书,还有一份刑事控告状!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拒执罪刑事控告与反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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