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对夫妻办了个民办学校,感情破裂要离婚,吵着要把学校资产“一人一半”。
听起来好像挺合理?毕竟钱是他们出的、地是他们买的。
但等等——如果这学校登记的是“非营利”,那它还是“你们家的”吗?
更关键的问题来了:公益组织一旦解散,剩下的钱和房子,到底归谁?
现实中,不少创始人以为:“我投的钱,最后总得拿点回来吧?”
可法律偏偏说:对不起,一分都不能分!
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比如民办学校、慈善基金会、社工服务中心),一旦终止,剩余财产绝不能分给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
这些财产必须继续用于公益——要么按章程处理,要么由主管机关转给“同类”公益组织,并且还得向社会公开。
简单说:钱可以走,但不能进私人腰包;公益的火种,必须接着传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写得明明白白: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划重点:
✅ 禁止分配:哪怕你100%出资,也不能拿回一分钱剩余资产;
✅ 优先按章程:章程里写了“解散后捐给某医院”?那就照办;
✅ 没章程?主管机关兜底:由民政局、教育局等协调转给类似公益组织;
✅ 必须公告:全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在【(2019)最高法民再XX号】案件中,一对夫妻早年共同创办了一所私立学校,后来因离婚对学校资产归属争执不下。一审、二审法院直接把学校评估作价,判“男方拿钱,女方留校”。
但最高检抗诉指出:这所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法人!
根据法律规定,其办学积累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像分房产一样分割。
虽然再审最终基于历史原因和实际管理情况,判由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但法院明确强调:今后类似案件必须首先审查机构性质——公益法人,财产姓“公”不姓“私”!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暴露了一个普遍误区:很多人把“非营利”当成“免税工具”或“轻资产创业路径”,却忽略了它的法律本质——一旦登记为公益非营利法人,所有资产就脱离了个人所有权。
你出的钱,变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载体。这不是道德要求,是法律红线。
注册前想清楚:真要做公益,就接受“钱出去不回头”;如果还想未来变现,考虑设立营利性机构(如公司),别硬套“非营利”外壳。
章程里埋好“后路”:提前写清“若终止,剩余财产转给XX公益组织”,避免日后被主管部门随意指定。
区分“原始出资”和“法人财产”:你投的钱一旦进入法人账户,就不再是你的——别指望离婚、退伙时能“抽回本金”。
接收剩余财产时,务必查验原机构清算报告、公告记录;
转接过程要留痕、可追溯,防止被质疑“暗箱操作”。
李荣维律师提醒:
有些地方存在“挂名非营利、实则分红”的灰色操作,这种风险极高!一旦被查实,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逃避监管。公益不是避风港,合规才是护身符。
李荣维律师 昭通社会组织与非营利机构合规领域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李荣维律师深耕:社会组织合规治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公益慈善项目合规、教育类非营利机构设立与退出机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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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